该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还是共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3:49
内 容:
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知道爱情后于2000年9月自愿挂号成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好,原告遂于2003年11月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受理后在庭审中一起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于2002年12月,因县城建造需求,由泸县县城建造指挥征地拆迁处将被告付某个人一切的坐落于泸县福集镇驷马村14社的土墙瓦屋54.75米2征地予以拆迁,泸县县城指挥部即在泸县县城吉祥社区给予砖混结构房子94.74米2对其进行拆迁安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停,两边对离婚达到地一致定见,但就该安顿房的性质确定,即其属夫妻一起产业,仍是被告个人产业,不合较大,知道纷歧。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该安顿房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因其与被告成婚是在2000年9月,而该安顿房的取得是在2002年12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产业。因而,该安顿房理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安顿房不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应属被告付某个人产业。因该安顿房是泸县县城建造指挥征地拆迁处拆迁被告的婚前人个人房产进行的补偿安顿,也就是说该安顿房的取得是以被告原有个人房子的拆迁为条件,如若无被告房子的拆迁,就不存在安顿房的取得。所以该安顿房不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应属被告个人产业。 剖析: 本案实体处理的关健在于怎么确定该安顿房的产业特点,即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这触及到对该安顿房的来历及性质确定及物权效能的延伸理论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首要、咱们看该安顿房的来历。该安顿房是因泸县县城建造的需求,对被告原个人一切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政府依据方针规则对其作出的以给予安顿房的方法进行的一种补偿。显着,该安顿房的取得是以被告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条件,假如被告对其坐落于泸县福集镇驷马村14社的土墙瓦屋54.75米2的房子不享有一切权,就不或许取得该安顿房。因而,该安顿房取得是其原被拆迁的土墙瓦屋的一切权的权力延伸。 其次、婚姻法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而该案中的安顿房虽也确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该安顿房的产业特点确定是否机械地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由于该安顿房是依据对土墙瓦屋54.75米2的房子的拆迁所作出的补偿,而该土墙瓦屋系被告婚前个人产业,被告对其享有一切权。假如因其被告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拆迁人对其作出给予补偿安顿房后,夫妻即对其享有一起共有的权力,这将显着掠夺被告一方的产业权益,显着对被告这一方显着晦气,一起也助长了另一方坐收渔利思维的滋长,更不契合民法的公正准则。 第三、该案的处理还触及民法物权效能的延伸问题。依据民法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法定性、追及性的效能及一物一权的准则,因其拆迁的土墙瓦屋属被告个人的婚前产业,被告对其享有一切权,即不动产品权。但因国家建造或政府方针的缘由而对其进行拆迁,作为拆迁部分可据具体情况对被拆迁房予以现金补偿或还房安顿等。而该安顿房则是依据被拆迁房拆迁补偿的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一切权为根底。依据民法物权效能的延伸理论,被告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其政府行为被拆迁而延伸至政府对其安顿补偿所得的房子,因而,被告对拆迁安顿房相同享有一切权,即物权。
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知道爱情后于2000年9月自愿挂号成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好,原告遂于2003年11月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受理后在庭审中一起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于2002年12月,因县城建造需求,由泸县县城建造指挥征地拆迁处将被告付某个人一切的坐落于泸县福集镇驷马村14社的土墙瓦屋54.75米2征地予以拆迁,泸县县城指挥部即在泸县县城吉祥社区给予砖混结构房子94.74米2对其进行拆迁安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停,两边对离婚达到地一致定见,但就该安顿房的性质确定,即其属夫妻一起产业,仍是被告个人产业,不合较大,知道纷歧。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该安顿房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因其与被告成婚是在2000年9月,而该安顿房的取得是在2002年12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产业。因而,该安顿房理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安顿房不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应属被告付某个人产业。因该安顿房是泸县县城建造指挥征地拆迁处拆迁被告的婚前人个人房产进行的补偿安顿,也就是说该安顿房的取得是以被告原有个人房子的拆迁为条件,如若无被告房子的拆迁,就不存在安顿房的取得。所以该安顿房不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应属被告个人产业。 剖析: 本案实体处理的关健在于怎么确定该安顿房的产业特点,即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这触及到对该安顿房的来历及性质确定及物权效能的延伸理论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首要、咱们看该安顿房的来历。该安顿房是因泸县县城建造的需求,对被告原个人一切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政府依据方针规则对其作出的以给予安顿房的方法进行的一种补偿。显着,该安顿房的取得是以被告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条件,假如被告对其坐落于泸县福集镇驷马村14社的土墙瓦屋54.75米2的房子不享有一切权,就不或许取得该安顿房。因而,该安顿房取得是其原被拆迁的土墙瓦屋的一切权的权力延伸。 其次、婚姻法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而该案中的安顿房虽也确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该安顿房的产业特点确定是否机械地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由于该安顿房是依据对土墙瓦屋54.75米2的房子的拆迁所作出的补偿,而该土墙瓦屋系被告婚前个人产业,被告对其享有一切权。假如因其被告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拆迁人对其作出给予补偿安顿房后,夫妻即对其享有一起共有的权力,这将显着掠夺被告一方的产业权益,显着对被告这一方显着晦气,一起也助长了另一方坐收渔利思维的滋长,更不契合民法的公正准则。 第三、该案的处理还触及民法物权效能的延伸问题。依据民法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法定性、追及性的效能及一物一权的准则,因其拆迁的土墙瓦屋属被告个人的婚前产业,被告对其享有一切权,即不动产品权。但因国家建造或政府方针的缘由而对其进行拆迁,作为拆迁部分可据具体情况对被拆迁房予以现金补偿或还房安顿等。而该安顿房则是依据被拆迁房拆迁补偿的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一切权为根底。依据民法物权效能的延伸理论,被告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其政府行为被拆迁而延伸至政府对其安顿补偿所得的房子,因而,被告对拆迁安顿房相同享有一切权,即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