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7:49
案情
200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中心无证驾驭无车牌五菱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进至时南公路宝丰县春风洗煤厂南约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乡民崔心法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崔心法重伤,事端发作后被告人董中心驾车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人董中心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崔心法无职责。
另查明,被告人董中心亲属在案子申述阶段已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董中心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使一人重伤,且肇过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中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目、第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董中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中心无证驾驭无车牌五菱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进至时南公路宝丰县春风洗煤厂南约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乡民崔心法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崔心法重伤,事端发作后被告人董中心驾车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人董中心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崔心法无职责。
另查明,被告人董中心亲属在案子申述阶段已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董中心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使一人重伤,且肇过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中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目、第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董中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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