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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修改的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5:15
“从1997年现行刑法拟定以来,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已发作巨大变化,有必要对量刑的数字化规范作出相应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预备提交的《关于修正〈刑法〉中贪婪纳贿违法不合理量刑规则的方案》呼吁,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情况,对贪婪纳贿量刑规范进行修正,并主张每五年对量刑规范作调整。
主张1
贪婪十万处一年徒刑
而朱列玉的方案指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加至2011年的21810元,农人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加至6977元,实践别离增加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仍依照1997年刑法的“贪婪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则量刑。“这显着表现出惩罚过度供给。”朱列玉说。
“1997年刑法规则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其时农人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视点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而,他主张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婪纳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为个人贪婪纳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一起主张,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要素,每五年对贪婪纳贿违法的量刑规范做相应的调整。
主张2
有期徒刑最高至40年
“依据现行刑法规则,犯单罪的有期徒刑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则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方案表明,现在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设置过低,导致贪婪纳贿违法如在有期徒刑起伏内量刑,会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
方案举例称,云南思茅区域景谷县县委书记谢武卫纳贿10万元判处10年,青海省出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多康纳贿168.6万元判处10年,两者纳贿数额相差将近16倍,量刑却完全相同。“这种成果不只违法者自己无法承受,社会民众对此也无法了解。”朱列玉说。
他主张依据经济发展的实践情况,对贪婪纳贿违法的量刑格以及量刑详细规范进行调整,即贪婪纳贿罪按每贪婪纳贿十万元量刑一年作为根本量刑规范,并将贪婪纳贿违法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伸至40年。
  主张3
死缓改无期徒刑放逐
方案表明,死缓作为我国首创的一种惩罚准则,在特定的前史条件下,发挥了活跃的效果,但随着《刑法》中关于死缓犯履行死刑的条件由“抵抗改造,情节恶劣”修正为“故意违法”后,死缓准则逐步成为名不虚传的生命刑。
方案详细分析道,死缓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施行故意违法才能现已由于监狱的严厉看守而根本损失。而归于判处死刑领域的死缓,是导致我国死刑判处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死缓犯的违法行为较之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行为要严峻,但较之应当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违法行为又要轻。”对此方案主张,将死刑延期履行改为无期徒刑加放逐刑,“将死缓犯判处无期徒刑另处放逐刑,关押到国家指定的西北沙漠、戈壁滩上条件艰苦的监狱中服刑,在起到在无期徒刑基础上增重惩罚效果的一起,也能大大下降我国死刑判处率,表现我国约束适用死刑的刑事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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