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5:36
(一)按地域受理的原则即一般的公证事项实施按地域受理的原则。《公证程序规矩》第14条第1款规矩:“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许现实发生地的公证安排受理。”包含: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安排受理,由当事人常常居住地的公证安排受理,由行为地的公证安排受理,由现实发生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这四种挑选是并行的联系,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恣意挑选一个有统辖权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公证安排均不得予以回绝或许推诿。采纳这种并行受理原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品种有许多,既有国内事项,也有涉外事项;既有经济事项,也有民事事项。假如简略地规矩某种公证事项只能向某一公证安排请求,会极大地约束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权力,也不便于公证安排处理公证事项。例如,张某户籍地在北京(住所地),在武汉某大学结业(现实发生地),聘任在上海某公司作业(常常居住地)。该当事人要申办学历公证就能够挑选向北京、武汉或上海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又如,甲公司在天津挂号注册,乙公司在广州挂号注册,两公司在北京订立了合同,这两家公司既能够向天津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也能够向广州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还能够向北京(行为地)的公证安排提出请求。
(二)按产业特点受理的原则即《公证程序规矩》第14条第2款规矩:“触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事项,能够适用前款规矩。”这是对公证安排受理公证事项的特别规矩,类似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统辖。本条中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或许一经移动就要危害其价值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这一规矩排除了非不动产所在地(比如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现实发生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公证事项的权力,除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外,其他的该类公证事项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三)特定安排处理的原则即特别统辖,是指在公证安排不可能行使公证职权的特别情况下,依据世界公约或许法令授权,由特定的机关、安排或自然人代为行使公证责任。《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的规矩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矩,处理公证。”此外,司法部还授权香港托付评判人、澳门托付评判人担任处理香港、澳门发往内地运用的文书的公证证明。
(二)按产业特点受理的原则即《公证程序规矩》第14条第2款规矩:“触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事项,能够适用前款规矩。”这是对公证安排受理公证事项的特别规矩,类似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统辖。本条中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或许一经移动就要危害其价值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这一规矩排除了非不动产所在地(比如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现实发生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公证事项的权力,除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外,其他的该类公证事项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三)特定安排处理的原则即特别统辖,是指在公证安排不可能行使公证职权的特别情况下,依据世界公约或许法令授权,由特定的机关、安排或自然人代为行使公证责任。《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的规矩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矩,处理公证。”此外,司法部还授权香港托付评判人、澳门托付评判人担任处理香港、澳门发往内地运用的文书的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