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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中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9:28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权力的一个时间约束,任何案子都有诉讼时效约束的。假如超出了诉讼时效而向法院提出恳求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我国民法公例规则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那么一起被告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10年10月2日,李某与肖某一起向吴某告贷300000元,两边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2015年2月27日,吴某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李某、肖某一起归还告贷本息,李某未到庭参与诉讼,肖某在庭审中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查明本案无诉讼时效间断、中止、延伸的事由。
【不合】
关于肖某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能能否适用于李某,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被告肖某诉讼建议时效抗辩权,导致了债款的消除,故应当革除被告李某的归还职责,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恳求。根据《民法公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两边约好的告贷期限至吴某向法院申述之日,现已超过了两年,吴某对两被告的债款,因被告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消除,故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被告肖某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效能为肖某阻却吴某的债款,不导致债款的消除,且这种阻却权力人行使其权力的抗辩权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法院应当判定李某承当归还职责。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肖某和被告李某都享有能够回绝实行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被告肖某建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故被告肖某不承当归还职责,被告李某未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故被告李某应当承当归还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1、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能是具有两个层面的复合结构,第一个层面是诉讼时效发作的直接结果,职责人获得能够回绝其应为给付之权力,即诉讼时效抗辩权,关于权力人而言,债款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债款仍是彻底债款。由此可见,诉讼时效抗辩权之要旨,并非在于消除权力自身、掠夺权力人之权力,而是在于给予职责人一维护手法。第二个层面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建议的作用,职责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力的恳求权被阻却,职责免于实行。
2、法院不能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力,是否行使归于抗辩权人自在行为的领域,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不能自动适用时效抗辩权的相关法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规则,当事人未建议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3、一项被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力仍可作为抗辩其他权力的根底。如前所述,职责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令结果为职责人阻却权力人的恳求,革除职责人应当实行的职责,并不消除权力自身。因此,即便权力被职责人建议时效抗辩权,权力依然存在并能够作为抗辩其他权力的根底。《世界商事合同公例》规则“一项被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力仍可作为抗辩其他权力的根底”,这也是当时的世界一致。
4、职责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其对人的效能具有相对性。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的恳求权得以阻却的结果不必定发生,以职责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条件。在职责人很多的景象下,其间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能,或其间一人之扔掉时效利益,关于其他人不发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建议只发生相对效能。本案中被告肖某建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效能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能具有相对性,在本案中被告肖某建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效能不能适用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仍应当承当归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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