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5:40成都市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评价操作暂行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房子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标准房子拆迁补偿评价行为,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评价办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评价标准》、《乡镇土地评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评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价),适用本规矩。
第三条 拆迁补偿评价,是依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结构等要素,对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揭露商场价格进行鉴定预算。拆迁补偿评价包含对被拆迁房子的分类评价和分户评价(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分户评价)。
第四条 拆迁补偿评价目标,为被拆迁房子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评价目标不包含对被拆迁房子的搬迁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构成停产、歇业丢失补偿的评价。
第五条 选用本规矩的评价意图,仅限于“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评价”。拆迁补偿评价陈述,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任何用处。
第六条 拆迁补偿评价时点,为房子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拆迁补偿评价作业日期,自评价事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越 10日。
第七条 拆迁补偿评价的价值界说,是指评价目标在无任何权力约束条件下的房地产揭露商场上最或许构成的价格。拆迁补偿评价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力的影响,不考虑租借权及其他权力约束的影响。
第八条 拆迁补偿评价不包含对被拆迁房子室内装饰装饰的评价。但拆迁人书面要求评价的,依照《房地产评价标准》,另行评价其价值。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九条 住宅的拆迁补偿,可只选用一种评价办法进行评价,但应当阐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用商场比较法。
第十条 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宜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选用一种评价办法的,应当阐明理由。能收集充沛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经营用房,应当选用商场比较法评价。没有条件选用商场比较法的,可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价。难以确定房子收益的,可选用成本法等其他办法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除住宅、经营用房外,其他用处房子的拆迁补偿,可只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价,但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选用成本法评价时,对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价,可选取商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办法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