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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广告审查员资格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广告市场秩序,发挥广告检查员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关于广告检查员处理作业的辅导定见》,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检查员,是指经过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一致资历考试,依法获得《广告检查员证》,为其所在单位检查广告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广告检查员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检查员有必要公正正派,品德杰出,实行广告检查责任。
广告检查员应当承受社会各界及处理机关的监督。
广告检查员依法检查广告受法令保护。
第四条 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按照本办法对广告检查员进行监督、处理和辅导。
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可托付沈阳市广告协会担任安排对广告检查人员的训练等具体作业。
第二章 资历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 广告检查员应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法人、其他安排内部从事广告检查作业;
(二)在法人、其他安排内部从事广告策划、构思、规划、制造等作业满6个月:
(三)具有相关法令知识,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内部从事其他作业满1年;
(四)从事广告研讨、教学作业,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广告检查员资历确定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自己向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赞同后签署定见;
(二)参与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安排的一致训练;
(三)参与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安排的一致考试,并获得90分以上成果;
(四)经过广告检查员资历考试的人员,由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颁布《广告检查员证》。
《广告检查员证》 有用期2年。有用期满,持续从事广告检查作业的,经训练、考试合格后,由沈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从头颁布《广告检查员证》。
第三章 检查规模和作业程序
第七条 广告检查员的检查规模是本单位规划、制造后的广告样件和拟署理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八条 广告检查员对送审的广告样件检查后,应当签署赞同发布、不赞同发布或要求修正的书面定见,对经过检查后的广告样件存档2年。
第四章 广告检查员责任
第九条 广告检查员的主要责任: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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