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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能否要回我的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7:03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问:我经过应聘方法进入一家公司作业,两边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适用薪酬为3000元,我入职作业现已快两个月了,可是这家公司一向迟迟不与我签劳作合同,我想辞去职务,可是不知道能否要回我的薪酬?
答:您和该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应该依照劳作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所以这家公司与您树立劳作联系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与您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您入职近两个月后仍然没有和您缔结劳作合同,该行为违背了《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现在您想辞去职务,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交给您应得的薪酬,并且是双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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