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保护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1:16非物质文明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是人类才智的结晶、前史长河的实证、民族精神的寄予、文明传承的前言。非物质文明遗产作为一种传统常识效果,与现行常识产权法令制度必定存在必定的联络和共性。作为一种新的常识产权方式,商业隐秘维护十分适合于非物质文明遗产的维护。
一、商业隐秘维护与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的高度符合
关于商业隐秘的界说,各国的规则不尽一致。《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商业隐秘的界说比较具有代表性,它将商业隐秘界说为“未发表的信息”。依据TRIPs第39条第2款的规则,“未发表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归于隐秘:首要,其全体或许内容的切当表现或组合,未被一般从事有关信息作业的人遍及所知或许简单取得;其次,由所以隐秘而具有商业价值;最终,合法操控该信息的人为保密现已依据有关状况采取了合理办法。可见,TRIPs协议关于商业隐秘的界说表现了商业隐秘具有三个构成要件:隐秘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商业隐秘维护与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具有高度的符合性。二者的高度符合性首要表现为:
1.都可具有多元的权力主体 商业隐秘的权力主体可所以多元的,它可以一起被若干个主体实践占有。只需对商业隐秘是合法具有的,都可以成为其合法主体。而非物质文明遗产的权力主体也具有多元性,一般为非物质文明遗产地点的集体、以及相关联的多个集体。
2.可具有隐秘的权力客体 隐秘性是构成商业隐秘的必要条件。商业隐秘是以其权力客体的隐秘性来保持其价值,并由此取得法令的供认和维护。而许多非物质文明遗产的权力客体具有隐秘性。这就为许多具有隐秘性权力客体的非物质文明遗产的商业隐秘维护发明了条件。
3.都无首创性要求 依据TRIPs协议的规则,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包含隐秘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可见,首创性并不是构成商业隐秘的必要条件。如两个不同主体持有相同的运营信息,只需具有隐秘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均可作为商业隐秘维护。而非物质文明遗产的构成也不以首创性为必要条件,因此不具首创性的非物质文明遗产可以得到商业隐秘的维护。
二、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权的基本内容
非物质文明遗产的商业隐秘权,是指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根据非物质文明遗产的保密信息依法发生的权力。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权的内容包含身份权、使用权、收益权。
1.身份权 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的身份权是指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的开发者有权要求承认其对商业隐秘的开发身份。非物质文明遗产商业隐秘的身份权仅由开发者享有,不能转让和承继。其首要内容包含:权力人在自己制作的或许答应别人以自己的商业隐秘制作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享有符号权;权力人在商业隐秘文件上享有署名权等。事实上,许多非物质文明遗产因前史比较悠长,其商业隐秘的开发者往往现已逝世而无法享有商业隐秘的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