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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等的协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乐意订立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达成协议。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一条
人的规模
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许缔约国两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的规模
一、 本协议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当地当局对所得〔和产业〕征收的各种税收,不管其征收方法。
二、 对悉数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含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以及对本钱增值征的税,应视为所得税。
三、 本协议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⒈ 个人所得税;
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⒊ 外国企业所的税;
⒋ 当地所得税。
包含上述各种税的源泉扣和缴预扣款。(以下称为“我国税收”)
(二) 在法兰西共和国:
⒈ 所得税;
⒉ 公司税;
包含上述各种税的源泉扣缴和预扣款。(以下称为“法国税收”)
四、 本协议也适用于本协议签定之日后添加或许替代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许本质类似的税收。缔约国两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本质变化,在其变化后的恰当时间内告诉对方。
第三条
一般界说
一、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还有解说的以外:
(一)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依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许法兰西共和国;
(二) “税收”一语,依照上下文,是指我国税收或许法国税收;
(三) “人”一语包含天然人,公司和任何其它集体;
(四) “公司”一语是指任何法人集体或许在税收上视同法人集体的实体;
(五) “人”一语是指个人、公司和其它集体;
(六) “国民”一语是指一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天然人和一切该缔约国法令树立或许安排的法人,以及在税收上,视同依照该缔约国法令树立或许安排成法人的任何非法人集体;
(七) “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法兰西共和国方面是指担任预算的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 缔约国一方施行本协议时,对未经本协议清晰界说的用语,除上下文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具有该国关于适用本协议税种的法令所规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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