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限公司诉李**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 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8:37原告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乡紫荆A座3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翁永曦,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陈立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洪毓安,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世,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官园5号楼1门1206号。
被告李青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世,广东省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秘书长,住辽宁省凌源市万元店镇集体户。
托付代理人赖道波,广东君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骆晓玲,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世,广东君听讼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9号。
被告尹志勇,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世,工作发明人,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二十委二十组。
原告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江公司)诉被告李青峰、尹志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1月30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江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立元、洪毓安,被告李青峰及其托付代理人赖道波,被告尹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万江公司诉称:2004年4月1日,万江公司与李青峰、尹志勇签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好李青峰、尹志勇将其一起享有的“ZL01207800.X”卫生香烟盒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以壹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万江公司,并约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收效。同日,李青峰、尹志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著录项目改变申报书》,万江公司亦呈报了相关文件。2004年4月29日、5月8日,李青峰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别离递送了《严正声明》和《定见陈说书》,宣称专利转让合同有必要通过公证才可转让。同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于慎重考虑,告诉尹志勇提交通过公证的转让合同。尹志勇随即电话告诉李青峰,但李青峰未来京处理。同年7月23日,尹志勇致函李青峰,敦促李青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来京处理公证。同年8月30日,万江公司亦向李青峰寄送了相同内容的信件。李青峰未依照合同约好处理专利权改变手续,已构成违约, 故恳求法院判令:1、李青峰、尹志勇当即实行《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之责任,帮忙万江公司处理“ZL01207800.X”卫生香烟盒专利权转让手续。2、李青峰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李青峰辩称:一、万江公司与尹志勇歹意勾结,由尹志勇假充李青峰的签名将李青峰、尹志勇一起具有的一项专利不合法转让给万江公司,导致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也危害了李青峰的合法权益,然后导致李青峰、尹志勇与张皎签定的《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归于无效合同。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直接来源于《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无效直接导致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三、万江公司的诉讼恳求既无现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2004年4月下旬,李青峰知晓尹志勇与万江公司的前述行为后,于2004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严正声明》,阻挠改变专利权,以自己的实践行为吊销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起奉告万江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能。
被告尹志勇辩称:一、《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是尹志勇、李青峰、张皎的实在意思表明。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合同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该合同没有约好实行合同的任何前提条件,合同当事人亦不存在歹意勾结、危害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的现实。三、李青峰称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没有现实根据,不能否定《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四、李青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送《严正声明》是给《专利权转让合同》添加收效条件,给专利转让制作妨碍。总归,《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和吊销理由,李青峰违约现实清晰明确,尹志勇赞同万江公司的诉讼建议,乐意持续实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处理补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