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全国红 叶海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2:40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全国红、叶海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如下: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勤。
托付代理人黄广储。
托付代理人李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国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烟。
上诉人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鸿公司)信鸿公司拥有房管部分核发的穗房预字第2000019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路997号广州药用玻璃厂金玫瑰苑。2001年3月17日全国红、叶海烟与信鸿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编号:穗房合字2000074591号)和《商品房生意补充协议》,订明全国红、叶海烟向信鸿公司预购金瀚轩1102号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59.46平方米,价格总金额189993元。信鸿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信鸿公司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如因信鸿公司的职责,全国红、叶海烟不能在房子交付使用后720日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两边同意:信鸿公司按日补偿全国红、叶海烟已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信鸿公司持续实行其责任使全国红、叶海烟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两边一致同意,信鸿公司职责不包含下列状况:1、信鸿公司不行战胜、不行操控的原因,包含但不只是限于下列状况: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准则的改变导致产权证不能正常处理的;等等。但信鸿公司对上述状况的发作负举证职责。2、其他非信鸿公司原因导致产权证不能正常处理的景象。该《合同》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挂号。之后,全国红、叶海烟依约好向信鸿公司付出了悉数购房款189993元,并于2001年12月31日处理了收楼手续。
诉讼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5月20日核发了上述房子的《房地产权证》,信鸿公司已在2004年6月27日将该证发给全国红、叶海烟。为此,全国红、叶海烟抛弃了要求信鸿公司当即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挂号手续,向其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恳求。
2004年6月2日,全国红、叶海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信鸿公司于2001年3月17日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及《商品房生意补充协议》,约好其向信鸿公司购买坐落海珠区工业大路997号(现定为江南大路南)嘉鸿花园金瀚轩1102房子,该房子建筑面积共59.46平方米,并约好了交房、处理产权、付出房款等各自的权力、责任及违约职责条款。之后,其按两边约好付出了悉数房款189993元,并向信鸿公司付出了处理产权的税费等,信鸿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宣布收楼告诉,全国红、叶海烟在2001年12月31日处理了收楼手续。可是,信鸿公司却没有按约好期限办出其房产证,导致其直到2004年6月27日才获得房地产权证,信鸿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了较为严峻的违约。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求:1、判令信鸿公司当即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挂号手续,向其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并由信鸿公司向其付出拖延办证的违约金(按其已付房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核算,从2003年12月31日核算至2004年6月27日止);2、信鸿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