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判决农家女被撞残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8:07因当事人的户口有城乡之别,形成交通事端补偿“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曾引起言论广泛重视。
近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定,前史性地改写了同类案子的判定成果:一名农业户口的少女按乡镇居民的规范,取得残疾补偿金16万余元。
据了解,上一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18岁的程婷被武汉市云天客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程某所驾轿车撞倒,至今仍为植物人状况。交警部门确定程某负首要职责。
程婷的爸爸妈妈以女儿的名义申述程某、云天公司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01万元,其间伤残补偿金21万余元。3月23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诉讼两边就“伤者是不是农业户口”打开激辩\(见本报3月24日2版)。“云天公司”的律师称,程婷为农业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的解说》,程婷只能按农村居民获赔,算下来伤残补偿金为57800元。
原告代理人、洪山科技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何大明称,程婷的家虽然在洪山乡一个“城中村”,但她在武汉城区念过3年书,应视同乡镇居民获赔。
法院审理后以为,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乡镇接连寓居1年以上,且在事端发作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2005年度湖北省乡镇居民人均收入规范核算残疾补偿金,获赔160460元。
6月7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定:保险公司补偿10万元;“云天公司”补偿38万余元,其间精力抚慰金4.8万元、残疾补偿金16万余元。本案立案今后发作的医疗费,原告方每半年和云天公司结算一次。
昨日,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何大明收到判定书后表明,本案的判定很有含义。进城务工者应保存自己在城市寓居1年以上和有固定收入的依据,包含暂住证、发放薪酬的单据等等,这有利于他们在此类案子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