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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权的丧失的几种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24

1.《保险法》第64条规则:被保险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实行给付保险金的职责:(1)没有指定获益人的;(2)获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3)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2.《保险法》第65条规则: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被保险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力的获益人交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获益人成心形成被保险人逝世或许伤残的,或许成心杀戮被保险人未遂的,损失获益权。
3.《保险法》第66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则外,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职责,但对投保人已付出的保险费,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单交还其现金价值。
以逝世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假如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能够依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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