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为啥对离婚时分割房产没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1:33
姑娘冯某和小伙王某,都是80后,2009年5月两人在网上聊天知道,热恋,胶漆相投,同居两个月,冯某意外怀孕,两人决议生下孩子,立刻结了婚。
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行,无论是性情仍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某抚育。
在分隔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往后的身心将形成影响,协商决议复婚,给孩子一个完好的家。但这次复婚,冯某有了新主意:复婚条件是王某有必要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某的姓名,并要求王某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背,须补偿冯某50万元。
冯某以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证。王某尽管感觉别扭,但仍是赞同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好:两边挂号成婚后,王某将冯某的姓名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处理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两边践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某屡次要求王某加姓名,但王某一向不愿,为此,本年2月冯某申述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育孩子,一起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承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切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某说,离婚能够,孩子也赞同归冯某抚育,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产业,尽管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某是以产业作为挂号成婚的条件。现在,他不赞同加冯某的姓名。
最终法院作出判定,准予离婚,孩子归冯某抚育,但关于房子仍是归王某个人。
马波律师说法:
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姓名” 的协议,为什么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余杭法院承办法官以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归于房产赠与。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6条规则,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第186条,即赠与有必要要以房产挂号为准。
本案中,王某签下婚前协议,便是作出了赠予表明,但未到房产管理局挂号前,他依然有权处置这个赠予权,也便是说,王某赞同在房产证上加冯某姓名,但实质性的房产改变并没有完结,所以王某完全能够在赠予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予。
冯某的诉请便是要求“持续实行协议”,依据法律规则,视为“无理”,所以法院判定驳回冯某的该项诉请。
余杭法院一位专门处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余杭法院2011年受理的婚姻类案子作业997件,2012年增加到1172件,同比增加17.6%。
依据他多年处理的离婚案子状况剖析,成婚3至7年是离婚的高发时期,这段时期年轻夫妻的爱情相对不太安稳,离婚率较高。而引发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缺少家庭职责感,未能承担起应负的职责。2、婚前缺少了解,婚姻根底软弱。3、一方的差错行为形成的婚姻决裂。4、与一方家长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对立。 (文中人物系化名)
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行,无论是性情仍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某抚育。
在分隔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往后的身心将形成影响,协商决议复婚,给孩子一个完好的家。但这次复婚,冯某有了新主意:复婚条件是王某有必要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某的姓名,并要求王某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背,须补偿冯某50万元。
冯某以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证。王某尽管感觉别扭,但仍是赞同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好:两边挂号成婚后,王某将冯某的姓名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处理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两边践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某屡次要求王某加姓名,但王某一向不愿,为此,本年2月冯某申述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育孩子,一起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承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切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某说,离婚能够,孩子也赞同归冯某抚育,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产业,尽管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某是以产业作为挂号成婚的条件。现在,他不赞同加冯某的姓名。
最终法院作出判定,准予离婚,孩子归冯某抚育,但关于房子仍是归王某个人。
马波律师说法:
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姓名” 的协议,为什么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余杭法院承办法官以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归于房产赠与。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6条规则,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第186条,即赠与有必要要以房产挂号为准。
本案中,王某签下婚前协议,便是作出了赠予表明,但未到房产管理局挂号前,他依然有权处置这个赠予权,也便是说,王某赞同在房产证上加冯某姓名,但实质性的房产改变并没有完结,所以王某完全能够在赠予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予。
冯某的诉请便是要求“持续实行协议”,依据法律规则,视为“无理”,所以法院判定驳回冯某的该项诉请。
余杭法院一位专门处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余杭法院2011年受理的婚姻类案子作业997件,2012年增加到1172件,同比增加17.6%。
依据他多年处理的离婚案子状况剖析,成婚3至7年是离婚的高发时期,这段时期年轻夫妻的爱情相对不太安稳,离婚率较高。而引发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缺少家庭职责感,未能承担起应负的职责。2、婚前缺少了解,婚姻根底软弱。3、一方的差错行为形成的婚姻决裂。4、与一方家长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对立。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