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流产后出生的孩子,能拒绝抚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5:02法令咨询:协议流产后出世的孩子,男方可否回绝抚育
我与前夫顶峰婚后爱情不好,于上一年8月协议离婚。其时我已怀孕4个月,为防止往后的纠葛,离婚后我与顶峰达成了一份“流产协议”,约好我有必要把孩子流掉。但是,我怕流产后不能再生育,所以改变了主见。本年2月,我生下了一个男孩。我以为顶峰是孩子的父亲,应当承当孩子的抚育费,但顶峰以为,两边现已洽谈赞同流产,我未征得他赞同就生孩子归于违背协议,因而回绝给付抚育费。请问,我能到法院申述,要求顶峰付出孩子的抚育费吗?
回答:
根据《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怀孕是妇女享有的一种特别的人身权力,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议,这种人身权力不因其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限制。因而,夫妻两边自行洽谈,由怀孕女方做人流,外表看是一种两边协议行为,是两边行使不生育权的体现,但该协议没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属无效协议。所以在本案中,你过后反悔并生下孩子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体现。
一起,《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而且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当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本案中,孩子是在爸爸妈妈离婚前所孕,顶峰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离婚后,顶峰尽管不必直接抚育孩子,但有必要实行对孩子的抚育教育责任,担负孩子必定的日子费,直到他满18周岁。顶峰以你生孩子违背协议而回绝担负抚育费,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