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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的形成与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4:45
录音遗言的构成与效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则:“以录音方式缔结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音遗言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资料记载遗言内容的遗言。录音遗言与其他遗言比较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构成方便、利于保存、便于运用的特色。录音遗言易于被假造、仿照、编排、这首要是因为:榜首,《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则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则,《继承法定见》亦没有规则。因而,录音遗言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效果也难以表现。第二,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言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刻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言在运用时,导致录音遗言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区分,而引起争讼,影响遗言的履行。因而录音遗言最好有以下几项:榜首,录音遗言应记载遗言人及见证人的身份状况。第二,录音遗言只能由遗言人亲身制造,录音遗言中应当录下遗言人亲身口头表达的关于处置其遗产的清晰意思表明。第三,录音遗言应当记载做出遗言的时刻和地址,以便承认录音遗言的效能。第四,录音遗言录制结束后,经回放校正后,应当将录音遗言的载体封存,并由遗言人、见证人一起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日期,交见证人保存。第五,录音遗言施行时,见证人应当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言履行人在场的状况下,当众敞开封存的录音遗言载体,以保证录音遗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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