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9:32
【案情】
原告裴某诉称,被告刘某在QQ中向原告发往来不断西藏玩耍的链接,并问询原告是否有时刻,约请原告一同前往。原告在网络上屡次问询被告自己是否契合去西藏的条件,被告许诺没有问题,并且会随身携带急救箱以保证原告的生命安全。关于4000元的游览预算费用问题,因原告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所以要求被告供给正规发票,被告也在出行前许诺会供给给原告。原告在出行收据、出行独住以及身体方面是否契合去西藏等条件得到被告许诺后,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别离汇入火车票771元及游览预算费用3995元。2012年3月15日晚,原告抵达西藏,被告向原告及其他参与者奉告其要提早回北京,由其爱人带领咱们持续玩耍。由于原告呈现严峻的高原反响,被告在向原告要住宿费开端,原告现已无力与被告进行理论,每次要钱,原告均奉告被告记下原告应该承当费用,出行完毕后一同结算。3月23日晚饭后,被告爱人奉告原告4000元的预算费用不行,还需求再行承当320元的费用,原告由于高原反响,现已无力与被告爱人理论,就按其要求付出额定的320元,原告索要发票,可是遭到回绝。游览完毕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供给实行期间的各项费用明细,交还剩下的实行预算费用,被告均不予理睬。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325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裴某与刘某虽未签定书面的合同,可是两边经过各自行为,实践实行了合同的权力和责任。刘某经过网络途径向裴某出具了报名列表、费用阐明、行程组织表,并组织裴某在西藏玩耍,裴某亦将旅行费用打入刘某指定的账户。裴某建议刘某未供给旅行的费用明细,要求刘某返还旅行费用,因两边在前期洽谈的过程中,刘某现已向裴某出具了费用阐明,裴某也依照费用阐明上的金额,将旅行费打入刘某的账户,裴某现已过本身的行为认可费用明细上约好的旅行费金额,刘某亦依照约好付出了裴某在西藏的住宿费用、门票费用以及租车费用,其间裴某没有前往布达拉宫、大昭寺、绒布寺玩耍,该三处景点的门票费用刘某现已交还裴某,另处理边防证费用、坐巴松措摆渡车费用、坐雅鲁藏布江摆渡车费用、羊湖门票费用、绿野保险费用并未包含在预算费用中,需求裴某另行付出。关于在林芝、定日、日喀则补住宿差价的问题,因依据费用阐明显现,住宿规范为标间、独立卫浴,虽裴某称在前期洽谈过程中,向刘某建议其需求住独立标间,两边并未就住宿差价问题进行约好,裴某以为住宿差价应包含在预算费用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综上,裴某现建议刘某交还其旅行费用332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缺乏,不予支撑。
判定作出后,两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定已收效。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裴某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同联络并实行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切的合同行为都是经过书面的方式进行承认,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部分合同是经过当事人的详细行为构成的,也便是当事人经过实践实行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来到达合同的意图。本案中,裴某与刘某主要是经过网上联络来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两边并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经过两边的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发布的论坛帖子得以表现,两边各自均依据实践状况实行了权力和责任。在审理此类非传统合同案子的胶葛中,咱们需求收集很多的信息作为依据,这些信息凑集在一同就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好的依据链条,两边的权力责任得以表现,这也是法官判别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的要害。
本案中,刘某经过网络论坛、QQ聊天等途径向裴某奉告了行程组织、费用阐明等内容,裴某依照刘某的要求付出了团费,两边于约好的时刻前往景区玩耍,后因裴某身体不适以及气候原因,部分景点未进行玩耍,刘某依据实践状况交还了费用,玩耍期间部分自费项目需求另行交费,刘某均在论坛上予以发布,裴某未提出异议。归纳案子的全体状况,裴某与刘某之间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联络,刘某依照约好实行了相应责任,并不存在违约的景象,故裴某要求刘某交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原告裴某诉称,被告刘某在QQ中向原告发往来不断西藏玩耍的链接,并问询原告是否有时刻,约请原告一同前往。原告在网络上屡次问询被告自己是否契合去西藏的条件,被告许诺没有问题,并且会随身携带急救箱以保证原告的生命安全。关于4000元的游览预算费用问题,因原告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所以要求被告供给正规发票,被告也在出行前许诺会供给给原告。原告在出行收据、出行独住以及身体方面是否契合去西藏等条件得到被告许诺后,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别离汇入火车票771元及游览预算费用3995元。2012年3月15日晚,原告抵达西藏,被告向原告及其他参与者奉告其要提早回北京,由其爱人带领咱们持续玩耍。由于原告呈现严峻的高原反响,被告在向原告要住宿费开端,原告现已无力与被告进行理论,每次要钱,原告均奉告被告记下原告应该承当费用,出行完毕后一同结算。3月23日晚饭后,被告爱人奉告原告4000元的预算费用不行,还需求再行承当320元的费用,原告由于高原反响,现已无力与被告爱人理论,就按其要求付出额定的320元,原告索要发票,可是遭到回绝。游览完毕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供给实行期间的各项费用明细,交还剩下的实行预算费用,被告均不予理睬。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325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裴某与刘某虽未签定书面的合同,可是两边经过各自行为,实践实行了合同的权力和责任。刘某经过网络途径向裴某出具了报名列表、费用阐明、行程组织表,并组织裴某在西藏玩耍,裴某亦将旅行费用打入刘某指定的账户。裴某建议刘某未供给旅行的费用明细,要求刘某返还旅行费用,因两边在前期洽谈的过程中,刘某现已向裴某出具了费用阐明,裴某也依照费用阐明上的金额,将旅行费打入刘某的账户,裴某现已过本身的行为认可费用明细上约好的旅行费金额,刘某亦依照约好付出了裴某在西藏的住宿费用、门票费用以及租车费用,其间裴某没有前往布达拉宫、大昭寺、绒布寺玩耍,该三处景点的门票费用刘某现已交还裴某,另处理边防证费用、坐巴松措摆渡车费用、坐雅鲁藏布江摆渡车费用、羊湖门票费用、绿野保险费用并未包含在预算费用中,需求裴某另行付出。关于在林芝、定日、日喀则补住宿差价的问题,因依据费用阐明显现,住宿规范为标间、独立卫浴,虽裴某称在前期洽谈过程中,向刘某建议其需求住独立标间,两边并未就住宿差价问题进行约好,裴某以为住宿差价应包含在预算费用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综上,裴某现建议刘某交还其旅行费用332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缺乏,不予支撑。
判定作出后,两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定已收效。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裴某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同联络并实行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切的合同行为都是经过书面的方式进行承认,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部分合同是经过当事人的详细行为构成的,也便是当事人经过实践实行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来到达合同的意图。本案中,裴某与刘某主要是经过网上联络来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两边并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经过两边的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发布的论坛帖子得以表现,两边各自均依据实践状况实行了权力和责任。在审理此类非传统合同案子的胶葛中,咱们需求收集很多的信息作为依据,这些信息凑集在一同就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好的依据链条,两边的权力责任得以表现,这也是法官判别当事人实行合同责任的要害。
本案中,刘某经过网络论坛、QQ聊天等途径向裴某奉告了行程组织、费用阐明等内容,裴某依照刘某的要求付出了团费,两边于约好的时刻前往景区玩耍,后因裴某身体不适以及气候原因,部分景点未进行玩耍,刘某依据实践状况交还了费用,玩耍期间部分自费项目需求另行交费,刘某均在论坛上予以发布,裴某未提出异议。归纳案子的全体状况,裴某与刘某之间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联络,刘某依照约好实行了相应责任,并不存在违约的景象,故裴某要求刘某交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