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3:48「事例称号」
停止现实劳作联系不予付出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
申述人:李××等18人,本市某超市职工。
被诉人:某市××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司理
托付代理人:曹××
「案由」
经济补偿金争议
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议同李××等18名职工停止劳作联系。2004年4月2日,18名职工团体向冷水江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超市应承当以下几项职责:
付出2个月经济补偿金;2、补发歇息日劳作薪酬;3、计发延时加点薪酬;4、计发2004年3月份薪酬;5、全额交还押金;6、付出补偿金;7、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联系。
「审理查明」
李××等18人系本市供销社体系下岗职工,于2002年9月应聘到某交易有限公司冷水江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当经营员。经过一星期训练,超市同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从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10月18日。一起,超市收取每人500元押金。合同规则,职工每天作业7小时,每月歇息2天,月薪酬 320元保底加完结经营额使命以上部分份额提成。超市定时从总公司分配产品,产品都在晚上9时今后送到超市。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经营,职工有必要当晚装卸转移并盘点清库。
2003年新年,买年货的顾客特别多,超市负责人组织职工加班,并许诺发加班薪酬。2004年2月下旬,超市盘库结算,发现丢掉50桶植物油和其它一些食物,帐面经营额严峻亏本。经过内查,剖析估测可能是职工内外勾结所为,因为没有把握确凿证据,无法职责到人。超市为了补偿丢失,决议对每位职工扣10元钱。
公司觉得超市聘任的职工素质不高,超市办理经营不善是导致超市亏本的主要原因。因而,决议停止与职工的劳作联系,对超市从头装饰,向社会揭露招聘职工。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议,同18名职工停止劳作联系。
2004年4月2日,18名职工团体向冷水江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
「申述定见」
申述人以为:合同期满后,超市既未停止合同,又未续签合同,两边续存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超市做出的所谓停止现实劳作联系决议,实践是一种免除劳作联系行为。咱们在超市辛辛苦苦作业一年多时刻,超市应按原劳部发[1994]481号规则,付出2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超市在劳作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作合同,现在对咱们形成了很大的精力危害,根据原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第二条之规则,应依法给予补偿。
被诉人以为:职工劳作合同到期,仍在我超市作业期间,超市未表明贰言,两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而不等同于两边按原劳作合同的约好的期限签定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当原劳作合同期满时,原劳作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已实行结束,原劳作合同已完结,我方提出停止,不是停止劳作合同,而是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是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超市停止现实劳作联系是正常的调整职工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没有给职工形成危害,职工提出付出补偿金,于法无据,因而,就不应该补偿。
「裁定委定见」
裁定委受理后,先后三次招集两边当事人调停,两边争议焦点为是否付出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经审理查明,申述人与被诉人已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没有续订,两边停止现实劳作联系。根据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规则,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该规则中的"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