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3:26我国《海关法》第四十一条对原产地的规矩为:“进出口货品的原产地依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矩的规矩确认。”这一规矩阐明,我国现行的有关原产地规矩是我国确认进出口货品原产地的法定根据。
(一)我国的原产地规矩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品设有两种税率,一种是一般税率,一种是优惠税率。依照我国《关税法令》的规矩,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利协议的国家或许区域的进口货品,依照一般税率纳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利协议的国家或区域的进口货品,依照优惠税率纳税。现在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区域与我国订有关税互利条款的交易公约或协议。为施行关税法令,精确地确认进口货品的原产地,海关总署于1986年拟定了《关于进口货品原产地的暂行规矩》,确立了我国的进口货品的原产地规矩。依照这个规矩,我国进口货品原产地规矩的主要内容是:
(1)进口货品的原产地由海关来确认,必要时,海关能够告诉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2)彻底在一个国家内出产或制作的进口货品,出产或制作国为该货品的原产地。
(3)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加工制作的进口货品,以最终一个对货品进行经济上可被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有关货品的原产地。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通过加工后,已不能按税则华夏有的税目税率纳税,或许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份额已超越30%及其以上者。
(4)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
(5)机器、仪器、器件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东西,如与主件一起进口,并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认,如别离进口,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认。
(二)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类型
我国出口货品原产地的确认,主要是向出口商签发证明其出口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原产地证书。全国出口货品原产地的确认作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交易主管部分一致进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主管部分担任和谐本行政区域内出口货品原产地的确认作业。我国经给惠国认可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组织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分设在各地的商检组织,我国国际交易促进会及其分会和国务院对外经济交易主管部分指定的其他组织。
我国签发的出口货品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类: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为享用普惠制待遇的出口货品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书。
(2)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即为遭到进口纺织品配额数量约束的纺织品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