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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可得补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9:22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合同本是一件很一般的事。可是,什么样的劳作者能够取得经济补偿,而什么样的不能取得,很多人却搞不清楚。而一些从事特别作业的人,在遇到这个问题时,想要说清楚就更是难上加难。今日,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解读停止合同那点事。
事例一
安完机械合同完毕工厂需付出补偿金
刘某是一名机械技术人员,在2014年的时分,经人介绍进入了一家刚刚树立的工厂作业。而他的首要作业责任,便是为厂房装置调试中央空调以及部分机械。他与工厂签订了劳作协议,约好刘某的首要作业便是装置机械。而当悉数机械装置调试完毕后,刘某和公司的劳作联系即宣告完毕。在2016年2月底,该工厂的悉数设备均装置完毕。可是,刘某却提出,自己为工厂效能了两年,在取得相应收入的一起,工厂应补偿自己2个月的薪酬。可是工厂却以为,他们与刘某之间的劳作联系完毕,并非是工厂不肯续签合同,而是两边约好的完毕方法。因而,工厂不该该再付出额定的经济补偿。
事例二
整理废物签两年协议协议到期是否付出补偿
宋女士是一名保洁人员,她与一家公司约好,由宋女士担任该公司工业废物的整理作业,该公司每月向宋女士付出2万元。而整理工业废物所需的人员、用具等,均由宋女士担任。两边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的期限为两年。
协议到期后,该公司与宋女士便停止了联系。可是,宋女士找到公司,要求付出自己两个月的薪酬,作为自己的经济补偿。可是公司却以为,两边是协议到期停止了联系,而不是自己单方面停止合约,因而公司不该该供给补偿。
听讼网小编解析
我国《劳作合同法》46、47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单位回绝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劳作者的作业年限,以每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可是,针对不同的劳作形式,用人单位是否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规则也是不同的。在事例一傍边,刘某与公司之间所约好的期限是以某项详细作业使命的完结来断定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5条规则: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而,这样的劳作合同是合法有用的。
而针对这样的劳作合同,我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2条规则: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使命完结而停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因而,刘某应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
而在事例二中,宋女士确实为公司进行工业废料的整理作业,可是工业废料的整理所需的人员、用具等均由宋女士个人担任,公司依照宋女士完结作业的状况付出作业酬劳。这样的条件是契合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因而,宋女士与公司之间是承包联系,两边并未构成劳作合同。因而,两边协议到期后,公司没有责任再向宋女士供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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