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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5:24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稳妥安排未经同意擅安闲我国境内建立代表安排或许外国稳妥安排代表安排违背规则直接从事稳妥业务活动的法令责任】外国稳妥安排未经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安排同意,擅安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代表安排的,由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安排予以吊销,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稳妥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代表安排从事稳妥运营活动的,由稳妥监督管理安排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能够责令调换;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代表安排。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外国稳妥安排未经同意擅安闲我国境内建立代表安排或许外国稳妥安排代表安排违背规则直接从事稳妥业务活动的法令责任的规则。本条是本次《稳妥法》新增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外国稳妥安排未经同意擅安闲境内建立代表安排的,处分权在我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无权处分。外国稳妥安排擅安闲境内建立的代表安排从事稳妥运营活动的,我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均有权处分。
依据《外国稳妥安排驻华代表安排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2006)的规则,外国稳妥安排(是指在我国境外注册的稳妥公司、再稳妥公司、稳妥中介安排、稳妥协会及其他稳妥安排)在我国境内建立代表安排(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运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应当通过保监会同意。请求建立代表处的外国稳妥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运营状况良好;(2)请求之日前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3)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代表处的正式请求表由我国保监会供给。请求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请求表;(2)由董事长或许总经理签署的致我国保监会主席的请求书;(3)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许合法开业证明或许注册挂号证明的复印件;(4)安排规章,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许首要合伙人名单;(5)请求之日前3年的年报;(6)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请求者在我国境内建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许由地点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推荐信应当陈说请求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许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分的记载;(7)代表安排建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8)由董事长或许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9)请求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请求日前3年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遭到地点国家或区域处分的声明;(10)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11)我国保监会规则提交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挂号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地点国家或许区域依法建立的公证安排公证或许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稳妥安排应当依照该方法建立代表安排,违背稳妥法的规则,未经同意私行建立代表安排的,我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吊销。依照本条第1款,该处分规则除“吊销”一项行政处分外,增加了“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
依照《方法》,代表安排不能从事稳妥业务运营活动。《方法》第34条规则:违背本方法规则从事稳妥运营活动的,由我国保监会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从事稳妥业以外运营性活动的,由我国保监会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跟着局势的开展,保监会觉得公布的规则的处分力度不行,所以此次《稳妥法》修订时加剧了对代表安排违法从事稳妥业务活动的处分,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则即由稳妥监督管理安排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还增加了违法代表安排的首席代表的行政处分,即能够责令调换;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代表安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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