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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缓刑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8:15
关于驾驭者而言,风险驾驭是不得有的行为,一旦有风险驾驭的状况呈现,被交警查到了是有或许会被判刑,承受相关的处分。风险驾驭的犯罪嫌疑人都期望可以争夺到缓刑的时机,听讼网小编为你找了风险驾驭缓刑判定书。
风险驾驭缓刑判定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冈县汤塘镇洛洞村委下格村77号,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拘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风险驾驭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岳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6日清晨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驭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街平洲永安路沙尾桥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驭的粤Y6****号小轿车发作磕碰,形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判定,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驭。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依据予以证明,并以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风险驾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风险驾驭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建立。
被告人醉酒驾驭机动车并发作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分。
被告人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榜首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榜首、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风险驾驭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罚金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xx
二〇一x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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