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车主可以要求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9:24
2010年6月25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黄河大桥收费站邻近,荣先生开着簇新的现代轿车正在排队等候交费,忽然被一辆卡车撞了个严严实实,现代轿车严峻毁容。经交警部门确定,卡车司机焦远征负事端悉数职责。
事端给荣先生带来了不小的丢失,车损费、评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合计4875元。别的,荣先生还支付了2000元托付河南旧机动车判定评价事务所对现代轿车的价值降低丢失进行判定,评价定见为轿车价值降低丢失8000元。
关于车损费、评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各项丢失4875元荣先生应该得到补偿,焦远征没有贰言。然而就“车辆价值降低费”8000元和判定费2000元荣先生是否应该得到补偿,两边产生了严峻不合。因为达不成一致定见,荣先生一纸诉状将焦远征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其补偿各项丢失4875元、“车辆价值降低费”8000元及判定费2000元。法院判定支撑了荣先生的诉讼恳求。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令中并没有“车辆价值降低费”这一补偿项目,那么,车辆价值降低费究竟该不该赔呢?
律师剖析:
传统意义上的价值降低费是指在产品流通领域中因为产品的运用而引起的自然损耗,可是价值降低费也可能在侵权领域形成。依据民法原理,一方差错引起另一方丢失,存在因果关系,归于民事补偿领域。本案中,车辆价值降低丢失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车辆价值降低费”归于民事补偿领域。
民事侵权补偿以补偿悉数丢失为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补偿丢失。”也就是说,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补偿是以补偿悉数丢失为准则的。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令中没有“车辆价值降低费”这一补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呈现车辆价值降低费就不应该补偿,只需车辆价值降低费归于受害人遭受的丢失,侵害人就应该补偿。
本案中,荣先生的车辆价值降低正是因为焦远征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丢失。因而,荣先生要求补偿车辆价值降低费的理由是合理的。
事端给荣先生带来了不小的丢失,车损费、评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合计4875元。别的,荣先生还支付了2000元托付河南旧机动车判定评价事务所对现代轿车的价值降低丢失进行判定,评价定见为轿车价值降低丢失8000元。
关于车损费、评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各项丢失4875元荣先生应该得到补偿,焦远征没有贰言。然而就“车辆价值降低费”8000元和判定费2000元荣先生是否应该得到补偿,两边产生了严峻不合。因为达不成一致定见,荣先生一纸诉状将焦远征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其补偿各项丢失4875元、“车辆价值降低费”8000元及判定费2000元。法院判定支撑了荣先生的诉讼恳求。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令中并没有“车辆价值降低费”这一补偿项目,那么,车辆价值降低费究竟该不该赔呢?
律师剖析:
传统意义上的价值降低费是指在产品流通领域中因为产品的运用而引起的自然损耗,可是价值降低费也可能在侵权领域形成。依据民法原理,一方差错引起另一方丢失,存在因果关系,归于民事补偿领域。本案中,车辆价值降低丢失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车辆价值降低费”归于民事补偿领域。
民事侵权补偿以补偿悉数丢失为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补偿丢失。”也就是说,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补偿是以补偿悉数丢失为准则的。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令中没有“车辆价值降低费”这一补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呈现车辆价值降低费就不应该补偿,只需车辆价值降低费归于受害人遭受的丢失,侵害人就应该补偿。
本案中,荣先生的车辆价值降低正是因为焦远征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丢失。因而,荣先生要求补偿车辆价值降低费的理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