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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7:04
网友发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孩子抚育费的有关法令规则有哪些?
周口律师回答:
1、有关抚育方法的法令规则
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由谁抚育,联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离婚后,子女抚育有两种立法形式:一是独自抚育形式,是指离婚后法院判定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独自抚育;一是轮番抚育形式,在契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可协议轮番抚育子女。在我国婚姻法准则中就存在两种抚育方法 。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详细状况判定。”而在《子女抚育问题定见》的司法解释中又详细地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日子。母亲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流行症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法令规则详细且易操作。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若爸爸妈妈两边抚育子女的条件类似,可考虑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状况,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育发作不合的,应该考虑子女的定见。
2、抚育联系的改变
离婚时洽谈或判定所根据的两边实际状况,可能在今后的日子发作很大的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长是一个长时间的动态进程。因而,法令答应爸爸妈妈两边经过协议或诉讼方法改变子女抚育联系。呈现下列事由,可提起改变之诉:
(1)原抚育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原抚育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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