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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6:57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可是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则详细的补偿金额或许规范,合理的补偿应当与职工的收入状况相一致,还应归纳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约束的时刻长短,区域规模的巨细等状况。
部分法规法令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维护法令》规则,企业应当向被约束人付出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职工离职前一年的酬劳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维护法令》规则,企业与职工约好竞业约束的,在竞业约束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职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取得的年酬劳总额的1/2。
总归,详细的补偿金额应结合职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当竞业约束的期限、规模等要素确认补偿金规范。职工应企业的要求签定竞业约束协议,自愿约束择业,职工的日子质量不该因而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认补偿费给付规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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