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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反诉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1:12
任何的案子都是会存在相应的原告以及陈说,任何的案子的当事人都是会具有必定的权力进行反诉,依据反诉也是存在必定的特征,以下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进行具体的介绍,期望读者们跟着小编的脚步一同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被告反诉有什么特征
1、反诉目标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含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改变本诉当事人的彼此方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恳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条件,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相同,具有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恳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刻上继起性的逻辑成果。反诉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榜首,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申述程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
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反诉一经建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也不因原告抛弃诉讼恳求而失效。
总归,反诉与本诉相同,都有自己的独立恳求,一诉的诉讼联络因判定、调停、撤诉等归于消除时,并不必定引起他一诉的诉讼联络的消除。
3、反诉意图具有对立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首要意图在于不坚定、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或许使本诉原告的诉讼恳求部分或悉数地失掉效果,乃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实行必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8条第1款规则:“在代位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款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方位,从反诉具有对立性的视点来了解,对原告完全能够提起反诉。由于债款人关于次债款人的权力,不管是自己行使仍是由债款人代位行使,对次债款人的法令方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一起还由于,但凡次债款人能够对立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一起实行的抗辩等,都能够对立债款人。可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发生的为限。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准则中比较紊乱的问题,各国规则纷歧,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建议,一是明确规则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则。我国法令对此就没有规则,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说,审判实践中也极纷歧致。这一不合首要会集在反诉与本诉是否有必要存在必定的牵连联络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以为,本诉与反诉有必要与同一的法令联络或法令联络有联络。有的以为,只须现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令上是否有牵连。遍及的观念是:“一般应依据同一现实和法令联络。”
反诉具有以下特色: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方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
3、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免除婚姻联络为诉讼意图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定引起与婚姻联络相关的产业联络和抚育联络,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是免除婚姻联络、产业和子女抚育三诉的兼并。从另一外视点动身,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便是上述所说的三诉兼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免除婚姻联络。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超恳求判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原告恳求以外的恳求。例如原告申述只恳求离婚,对产业和子女抚育未提出恳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产业及子女抚育的恳求;原告只对一部分产业提出恳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恳求,被告对此提出了恳求;原告要求切割债款,被告提出还有债款,恳求分管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恳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念纷歧,有人以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定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假如对被告的恳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恳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恰当。
1,依据诉讼法精力,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触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兼并,它是为法令所规则,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别离。这就阐明不管原告恳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自动从婚姻联络、子女抚育及产业三个方面进行审理,被告的恳求不起决定性效果,也便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2,与婚姻联络相相关的三个方面的现实,构成离婚案子现实的全体,法令要求原告在诉讼中有必要就三个方面现实进行全面陈说,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定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不然就会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恳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现实陈说的不完整或恳求不完整,也能够说是对现实的隐秘。被告提出的恳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类似,但本质上是对现实的弥补或对原告的辩驳。
3、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恳求,并不能到达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建议的意图。
4、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申述程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建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也不因原告抛弃诉讼恳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准则的本质,也是判别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要害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便提出恳求,假如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恳求也就完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申述方能进行审理,因而,离婚诉讼中被告的恳求不能作为反诉对待。
咱们理解被告在案子中是处于被迫的方位,可是被告人员也是具有反诉的权力,并且关于这方面的反诉也是存在必定的特征,所以关于任何的案子法令都是会进行公正的对待,能够一起享有国家规则的权力,假如关于该方面的特征还有其他疑问,随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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