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3:57
《合同法》第46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期限。附收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收效。附中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必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能的发作或消除的依据。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相同,都能够直接约束合同效能的发作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现实是否发作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定性。期限是以必守时刻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能起约束效果,因而只要没有到来且必定到来的时刻和期间才干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期限能够分为两种:
一是收效期限
收效期限,又称为推迟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才发作。
这便是说,在期限到来曾经,合同现已建立,但其效能依然处于中止状况,待期限到来时,效能才发作,这便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收效”。如合同中规则,“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收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干实践享用权力和承担义务。
二是中止期限
中止期限,也称为免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消除。
这便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则,“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中止”,该期限即为中止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收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实行期限并不相同。由于在实行期限到来前,合同或许现已收效,债权债务现已发生,仅仅当事人尚不能实行。而在收效期限没有到来时,合同底子没有收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必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能的发作或消除的依据。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相同,都能够直接约束合同效能的发作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现实是否发作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定性。期限是以必守时刻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能起约束效果,因而只要没有到来且必定到来的时刻和期间才干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期限能够分为两种:
一是收效期限
收效期限,又称为推迟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才发作。
这便是说,在期限到来曾经,合同现已建立,但其效能依然处于中止状况,待期限到来时,效能才发作,这便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收效”。如合同中规则,“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收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干实践享用权力和承担义务。
二是中止期限
中止期限,也称为免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能自期限到来时消除。
这便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则,“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中止”,该期限即为中止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收效期限与合同中的实行期限并不相同。由于在实行期限到来前,合同或许现已收效,债权债务现已发生,仅仅当事人尚不能实行。而在收效期限没有到来时,合同底子没有收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换言之,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