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6:32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几点法令特征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设有居间人的法令规则;德国民法典中规则了居间人契约,德国商法中又设有商事居间人的法令规则。本法在立法中,大多数专家和学者以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本法选用了这一建议。
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订约时机或许为订约前言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托付人供给服务的,但这种服务表现为陈述订约的组织或许为订约的前言。这儿所谓的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受托付人的托付,寻觅和指示其或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所谓为订约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即斡旋在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当事人的买卖成功。居间人尽管也是受托付人的托付为托付人促进买卖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买卖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效果,既不是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的一方或许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当事人的商洽、商洽活动,也不在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问题上表明居间人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效果罢了。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活动酬劳。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意图就在于向托付人收取酬劳。因而,居间合同都是有偿性的。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把居间分为合同陈述订约时机或许前言订约责任的景象。居间人负有此项责任的景象,这儿不论是单务仍是双务合同,居间合同均有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需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居间合同即告建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给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换句话说,只需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居间人就负有依托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责任,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托付人就应向居间人付出酬劳。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能够选用口、书面形式。假如当事人约好不详细,就应依照有关常规或许当事人曾经协作时所构成的习气。
5、居间人在合同联系中处于介绍人的位置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好施行中介服务的行为。不管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托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仅仅依照托付人的指示,为托付人陈述有关能够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第三人,给托付人供给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在当事人之间充任“穿针引线”的前言效果,并不参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详细的缔结合同的进程,他的人物仅仅一个中介服务人。仅仅在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忙效果。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理论上都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设有居间人的法令规则;德国民法典中规则了居间人契约,德国商法中又设有商事居间人的法令规则。本法在立法中,大多数专家和学者以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本法选用了这一建议。
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订约时机或许为订约前言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托付人供给服务的,但这种服务表现为陈述订约的组织或许为订约的前言。这儿所谓的陈述订约时机,是指受托付人的托付,寻觅和指示其或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给时机。所谓为订约前言,是指介绍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即斡旋在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边当事人的买卖成功。居间人尽管也是受托付人的托付为托付人促进买卖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买卖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效果,既不是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的一方或许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买卖两边当事人的商洽、商洽活动,也不在买卖中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问题上表明居间人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效果罢了。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活动酬劳。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意图就在于向托付人收取酬劳。因而,居间合同都是有偿性的。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把居间分为合同陈述订约时机或许前言订约责任的景象。居间人负有此项责任的景象,这儿不论是单务仍是双务合同,居间合同均有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需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居间合同即告建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给作为合同建立的要件。换句话说,只需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居间人就负有依托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责任,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托付人就应向居间人付出酬劳。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能够选用口、书面形式。假如当事人约好不详细,就应依照有关常规或许当事人曾经协作时所构成的习气。
5、居间人在合同联系中处于介绍人的位置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好施行中介服务的行为。不管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托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仅仅依照托付人的指示,为托付人陈述有关能够与托付人缔结合同的第三人,给托付人供给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在当事人之间充任“穿针引线”的前言效果,并不参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详细的缔结合同的进程,他的人物仅仅一个中介服务人。仅仅在买卖两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帮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