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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4:53

事例:
王某系某外资公司职工,与公司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确认王某的作业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规范作业时间,公司按规范工时准则付出王某的薪酬待遇。作业期间,王某努力作业,当日作业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结的,王某就在下班后主动加班完结当日作业任务。一年后,王某对公司的作业组织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标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付出其一年内的加班薪酬,并出示了延伸作业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以为其实施的是计时薪酬准则,并还有规则的加班准则;公司并未组织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伸作业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付出加班薪酬,对王某的要求予以回绝。所以两边发作争议。
剖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为完结作业任务主动延伸作业时间,是否能够要求公司付出延时作业的加班薪酬。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界的规章准则予以树立和完善,规章准则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权力和责任的规范。企业能够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的加班准则,能够规则恰当的加班批阅程序,对契合加班准则的加班状况付出不低于法定规范的加班薪酬。企业依法树立的规章准则,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根据之一。
我国现行的规范工时准则为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依照以上规范工时准则计发薪酬待遇的,是计时薪酬准则。实施计时薪酬准则的用人单位,其加班薪酬的付出有着清晰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动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组织劳动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150%的薪酬酬劳;休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200%的薪酬酬劳;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300%的薪酬酬劳。
以上规则标明,用人单位付出加班薪酬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劳动者在法定规范作业时间以外作业”,即由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付出加班薪酬。假如不是用人单位组织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则能够不付出加班薪酬。本案中,公司实施计时薪酬准则,但王某平常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组织的,而是王某自愿的;王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实行公司规则的加班批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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