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到损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公民的声誉权遭到危害了,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声誉免遭不正当的降低,有权在声誉权受危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声誉权遭到危害应向哪个法院申述?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声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进一步指出,声誉权案子,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住所地,能够认定为侵权成果发生地。
声誉权遭到危害应向哪个法院申述?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声誉权案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进一步指出,声誉权案子,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住所地,能够认定为侵权成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