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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追偿债务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0:27
【案情】
邱某托付李某加工童装,李某将童装交付给邱某,两边补签了一份《服装加工协议书》,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名,后邱某未按协议付出加工费,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定,由被实行人邱某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付出请求人李某加工费20275元;被实行人胡某对被实行人邱某所欠货款承当连带付款职责,承当确保职责后,能够向被实行人邱某追偿。本案进入实行程序后,在法院掌管下,由请求人李某与被实行人胡某达成了宽和协议,约好由被实行人胡某给付请求人李某19000元(其间8000元已由被实行人邱某给付),余款李某赞同抛弃。现胡某就其垫支的11000元要求法院立案实行。
【不合】
关于连带职责确保人胡某可否在清偿债款后就本判定直接请求实行立案发生两种不同的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承当连带职责确保人的胡某要行使追偿权有必要另案申述。由于该判定第二条只能视为胡某对邱某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未清晰给付方法和期限,故胡某需求另行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胡某能够在清偿债款后就本判定直接请求强制实行。由于该判定现已清晰胡某能够在承当确保职责后向邱某追偿,故胡某不需另行申述,能够直接立案请求实行。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担保法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判定书中未予清晰追偿权的,确保人只能依照承当职责的现实,另行提申述讼。”
尽管该司法解说未清晰规则在判定书主文中已确认追偿权的应怎么操作,但就司法解说的立法精力来看,为了削减诉累,判定书中已确认追偿权的连带职责确保人在承当连带职责后能够直接向债款人追偿,而不需求再行申述。
因而,连带职责确保人胡某在清偿债款后能够就判定书中确认享有的追偿权向债款人邱某请求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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