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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价格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8:58
青岛市价格法令
2013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价格行为,维护商场价格次序,维护顾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价格监管办法,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增强价格调控才能。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作业。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责任规模内,担任有关价格作业。
第二章 价格拟定
第五条 产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许政府定价外,实施商场调理价,由经营者根据出产经营本钱和商场供求状况,遵从公平、合法和诚笃信誉准则,自主拟定。
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经营者自主定价需求处理价格存案手续的,应当依照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存案。
第六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照定价目录规则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规模,根据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社会均匀本钱和商场供求状况,归纳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才能、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价值等要素拟定。
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根据民生保证、资源节省、环境维护、技术创新、工业结构调整等的需求,能够实施不同价格方针。
第七条 拟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进行价格(本钱)查询,听取顾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定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还应当安排专家进行证明。
拟定、调整价格的决议应当向社会布告。
第八条 拟定、调整依法归入本钱监审目录处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定价本钱监审。
第九条 拟定、调整依法归入价格听证目录处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价格听证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功率的准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揭露听证计划、定价本钱监审定论、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和对听证会参加人首要定见的采用状况以及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许职业主管部门不得经过授意、暗示等方法影响听证会参加人的讲话。
听证会的详细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条 对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则进行价格盯梢查询和评价。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单位和个人的请求,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确认。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实行政府的价格干涉办法、紧急办法以及其他价格办法;
(三)实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给予特别集体的优惠价格;
(四)合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展开的价格(本钱)查询、定价本钱监审、价格监测,供给实在、精确、完好的相关材料;
(五)精确记载并分类核算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出产经营本钱。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产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依照规则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标准、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许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明内容实在精确、笔迹明晰、标明夺目、货签对位。
一项服务能够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别离标明。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产品和服务实施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出售产品、供给服务前,照实奉告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详细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分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运用(消毒)费等各类设备、设备的运用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运用下列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拐骗别人与其买卖:
(一)在标价签、价目表中标明与实践不符的内容,拐骗顾客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买卖的;
(二)对同一产品或许服务,一起运用两种标价签或许价目表,以贱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运用欺骗性或许误导性的言语、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法,诱导别人与其买卖的;
(四)标明的商场最贱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明无根据或许无从比较的;
(五)出售的产品为处理品时,不标明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纳价外奉送方法时,不照实标明奉送物品的品名、数量的;
(七)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明或许含糊标明附加条件的;
(八)虚拟原价,虚伪优惠折价,谎报降价或许即将涨价的;
(九)谎报收买、出售价格优惠于其他经营者的收买、出售价格的;
(十)对实施商场调理价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谎报为政府指导价或许政府定价的;
(十一)法令、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供给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挂号证,并在经营场所或许收费地址的明显方位明示。
第十七条 中介安排供给有偿服务应当遵从合法、自愿有偿、托付人付费的准则,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许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指定或许暗示单位和个人承受特定中介安排的服务。
第四章 价格调理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能够树立价格调理基金。
价格调理基金首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反常动摇而实施的价格补助、借款贴息等;
(二)因政府价格控制而给予公用事业出产经营单位的方针性补助;
(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集体的暂时价格补助;
(四)对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出产流转环节的价格补助;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事项。
价格调理基金筹措、运用、处理的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农副产品、农业出产材料等重要产品储藏准则,保证商场供应,调控商场价格。
第二十条 在粮食、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商场收买价持续下降且降幅较大时,市、区(市)人民政府能够采纳扩展收储、暂时性价格补助、拟定维护性价格方针等办法,安稳商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 当重要产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许有或许明显上涨,市人民政府实施限制差价率或许利润率、规则限价、实施涨价申报准则和调价存案准则等价格干涉办法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布告实施规模、产品或许服务种类、详细办法等。实施价格干涉办法的景象消除后,应当及时免除并向社会布告。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展开价格监测作业,对重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监测、陈述,对价格的反常动摇及时预警。
第五章 监督查看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价格监督查看责任,详细价格监督查看作业由价格监督查看安排承当。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查看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许作业场所进行勘验、查看;
(二)问询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证明材料和与价格监督查看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查询、仿制、核对与价格监督查看有关的帐簿、单据、凭据、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材料;
(四)查看与价格监督查看有关的资产;
(五)采纳录音、录像、摄影等方法搜集有关根据材料;
(六)依法先行挂号保存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法令人员在法令过程中,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法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标准着装,佩带法令标志,出示有用法令证件;
(三)不得走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令、法规的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能够采纳布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法,提示劝诫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的价格责任和或许承当的法令责任:
(一)重要产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许或许明显上涨的;
(二)商场价格总水平呈现剧烈动摇等反常状况的;
(三)价格告发问题会集或许呈上升趋势的;
(四)呈现社会反映激烈的价格、收费问题的;
(五)价格、收费方针出台或许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状况实施监督查看,依法纠正和查办下列行为:
(一)对政府明令撤销或许中止实行的收费项目持续收费的;
(二)不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方针的;
(三)违背规则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变相收费的;
(四)私行将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并收费的;
(五)私行将责任规模内的收费作业托付其他单位处理的;
(六)不依照规则供给服务而收费的;
(七)其他违背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树立价格信息渠道,及时发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本钱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处理根据,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根据等,发布重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依照规则揭露价格监督查看状况。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树立经营者价格信誉档案,记载经营者价格信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告发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告发及时处理、反应,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职业安排应当标准本职业价格行为,加强职业自律,推进职业诚信建造。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依照规则处理价格存案手续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实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给予特别集体的优惠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绝依照规则供给价格(本钱)查询、定价本钱监审、价格监测所需材料或许供给虚伪材料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照规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挂号证或许未将服务价格挂号证在经营场所、收费地址的明显方位明示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中介安排依托国家机关或许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指定或许暗示单位和个人承受特定中介安排的有偿服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价格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行为,法令、法规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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