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抵押登记土地能办理用途变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9:20问 题
甲公司经过拍卖获得一宗国有出让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的用处为住所。随后,甲公司将该宗土地典当给银行,并在挂号机关处理了典当挂号。现在甲公司恳求将该宗土地的用处转变为商住。对此,挂号组织能否为其处理土地用处改动手续?
解 答
关于已处理典当挂号的土地,能否处理用处改动,可从以下三方面来断定:
一、法令并未制止典当土地处理土地用处改动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则:“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的约好或许土地运用权划拨赞同文件的规则运用土地;确需改动该幅土地建造用处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报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动土地用处的,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可见,关于土地用处的改动,法令仅仅要求依法处理相关赞同手续,并没有清晰制止典当状况下的土地处理用处改动。
二、先行解押,再处理用处改动对典当权人晦气,操作性不强
尽管先行处理土地的解押,再处理土地用处改动手续能够最大程度地削减管理部门的危险,可是一旦土地免除典当,在处理土地用处改动手续,以及再次处理典当挂号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一方面,土地处于没有典当的状况,权力人能够随时处置土地;另一方面,因为土地权力典当需求当事人一起请求,从头供给主债权债款合同、典当合平等要件,这都需求两边一起合作完结,具有许多不确定要素。因而,先行解押的方法,关于债权人来说危险较大,一般难以承受。这就或许导致用处改动无法处理,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用使用。
三、在处理典当土地用处改动时,应当充沛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
《物权法》第193条规则:“典当人的行为足以使典当产业价值削减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中止其行为。典当产业价值削减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康复典当产业的价值,或许供给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典当人不康复典当产业的价值也不供给担保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提早清偿债款。”土地用处的改动是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要素,因而关于典当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关于典当这种商场行为而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典当产业的价值无法衡量和判别,因而应当由土地典当的当事人洽谈处理。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应当交由典当人与典当权人洽谈处理,典当人能够向典当权人证明典当产业价值没有减损,或许经过供给其他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许清偿部分债款等方法,获得典当权人的赞同。土地权力人请求用处改动时,应当一起提交典当权人赞同改动的定见。土地权力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相关土地用处改动手续后,能够请求处理土地的用处改动挂号,然后再向典当权人替换相应的权力证书。
本案中,甲公司请求处理土地改动挂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诉典当权人,由银行和甲公司进行洽谈,由银行出具赞同用处改动的证明,然后再处理用处改动挂号手续,最后由甲公司请求处理土地权力改动挂号,并向银行替换相应的权力证书。这样既满意了土地权力人用处改动的需求,一起也更好地保护了典当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