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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工作(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1:09

承受清偿债款,是指清算组承受破产企业的债款人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款和承受破产企业的资产持有人交给的破产企业的产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款和交给资产。”法令的这一规则清晰了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清偿债款和交给资产的主体是清算组,而不是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许资产办理人。法令的这种规则赋予了清算组是仅有合法的承受债款人清偿和资产交给的仅有主体。法令之所以这样规则,是因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原有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损失,即原法人的权力已被掠夺、宣告“逝世”,对自己的产业的办理和处分权也随之损失,他已无权承受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产业持有人的债款清偿和资产交给,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
清算组从建立之日起,接收原法定代表的全部民事行为和全部民事权力、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力、实行人民法院规则的责任,只要清算组,才具有承受破产企业债款人的清偿债款的权力,才干承受破产企业交给破产企业资产的权力,任何人未得到清算组授权,行使其权力,清算组仍有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追讨债款和追收资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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