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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继承遗产协议法院判平分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9:47

四兄妹在爸爸妈妈逝世后曾先后两次签订了承继遗产协议,但将近40年曩昔,直到四兄妹中也有两位相继逝世,协议一向未实行。其间已逝世的大哥的妻儿将其兄妹及侄儿9人告到法庭,要求依照他们四兄妹其时签定的协议去分房产。近来,越秀区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协议虽签但久未实行,判定按份承继,依法驳回了老迈妻儿的恳求。
两次签协议但都未实行
邓氏四兄妹均居住在广州市,爸爸妈妈相继逝世并留下了别离坐落广州市惠福东路原67号和春风中路太华坊18号两处房产后。1965年7月4日,四兄妹书面缔结“承继遗产定见”,上面写着,先母王英(化名)遗下房子两间,惠福东路原67号归兄长刘风(化名)承继,太华坊18号归三个妹妹承继。1988年7月26日,上述四承继人再次签定《承继遗产协议书》,其间约好,惠福东路原67号由兄长承继,太华坊18号由三个妹妹承继。别的,太华坊33号由兄长无偿赠给三个妹妹,鉴于太华33号代管后没办好有关手续,待上述手续办好处理赠予等手续并承当全部经费后,再一起处理太华坊18号和惠福东路原67号分房手续,而之后他们一向没有依照以上约好处理承继遗产。
1998年,刘风和妹妹刘碧(化名)相继逝世,他的妻儿以为其他两兄妹和刘碧的承继人不守许诺没有依照本来的约好处理承继,遂申述到法院,要求判定惠福东路原67号由他们承继一切。
协议久未实行按份分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以为,两房子是王英在其老公逝世后获得的,依法应归于王英个人的留传房产,因为她生前没有立下遗言,房产依法应由四子女一起承继一切。尽管四子女在母亲逝世后先后一起签订了两份承继遗产的协约,但两边均没有实行。故原告在刘风、邓碧君先后离世,且邓碧君的子女及其刘风别的两个妹妹都不再赞同按原协议履行的情况下,要求仍按本来协议进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该房子一向未作产权改变挂号,仍以王英名义挂号,应视为该遗房没有发作承继,上述两留传房产依法应由四子女一起按份承继各占四分之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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