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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4:36
总公司运营状况好的话能够向下开立分公司,那么分公司要是想要作为诉讼主体这能够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分公司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吗
分公司的法令性质定性为非法人,可是能够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定见》第40条第(5)项的规则,收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独立参与诉讼;另一种定见以为,《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故分公司不能参与诉讼,只能由公司参与诉讼,享用权力承当义务。
在公司管理中,因为工作和事务的需求,常常会在注册地外建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令性质定性为非法人,可是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第14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第40条第(5)项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公司法》的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并不矛盾,《公司法》处理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终究承当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产业,能够独立参与民事诉讼,以便利诉讼。当然,分公司参与诉讼,可是终究的民事权力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当。
别的,是否能够不申述分公司而直接申述总公司呢?关于该点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只能申述分公司;另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申述分公司也能够申述总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收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作为诉讼主体,一起法令没有制止总公司作为被告。因而,咱们以为能够直接申述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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