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事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3:41
医疗危害补偿事例
案情:患者赵某因“左边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现:“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医治,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肿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医治,入院确诊为:“左边肾结石、左边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持续医治,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构成” 逝世
原告以为,北京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差错,并形成了患者赵某逝世的危害成果,医院应承当医疗危害补偿职责。遂以“一般医疗危害补偿”为案由申述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其间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等医疗危害补偿费共21万元,其间仅逝世补偿金就有19 万元。
立案一同,原告向法院递送“医疗差错司法判定”恳求。
法院判定:
本案审理进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恳求,托付海淀区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治疗进程进行初次判定。后因初次判定尽管确认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但不构成医疗事端,原告恳求再次判定,人民法院托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判定。再次判定确认医院治疗行为存在以下差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准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治疗护理惯例。判定定论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被告应对原告的危害成果承当非必须职责。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定,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其间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等医疗危害补偿费共11万元,其间仅逝世补偿金就有10万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定。
法令分析:
本案是一同比较典型的医疗胶葛案子,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精确适用了我国现阶段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司法解说和行政法规,也体现出“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和“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法令差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医疗危害补偿包含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指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包含不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以及不触及医疗事端争议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
本案原告的诉讼案由是“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而不是“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所以无论是法令适用、医疗判定,仍是补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补偿数额都与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案子具有很大不同。
榜首,在法令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案子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而审理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案子则要适用《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判定方面。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一概需求医疗事端技术判定,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案子则或许需求司法判定。《高法定见》清晰规则: “人民法院需求托付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的,应当托付医学会组织判定;需求托付进行其他医疗判定的,能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判定组织组织判定。”“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托付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并要求提出该恳求一方预交判定费。”
“医疗行为经判定构成医疗事端,当事人仍恳求就医疗差错进行司法判定的,不予支撑。医疗行为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当事人恳求就医疗差错进行司法判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撑。”“人民法院现已托付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并有定论的,当事人又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是否允许,应从严把握。”
本案原告恳求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而被告医院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人民法院首要托付组织了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成果判定定论十分清晰“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被告应对原告的危害成果承当非必须职责”,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托付司法判定。
第三,在危害补偿方面。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和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最显着差异就表现在补偿项目、补偿系数和补偿数额上的不同。
1,补偿项目。医疗事端危害补偿包含11项,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包含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添加一项“逝世补偿金”。
2,补偿系数。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要考虑职责程度、原发疾病、事端等级等要素,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则要考虑过错参加度、职责程度、危害成果、因果联系、收入差异等要素。尽管依据民法准则上述一切要素都是广义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中需求考虑的法令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的确存在显着差异。为使法令法规渐进一致,《高法定见》最新规则“确认医疗危害补偿数额,应当归纳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危害成果中的职责程度、医疗危害成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联系及医疗危险情况等要素。”
3,补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差异,直接成果便是形成补偿数额的差异。本案中依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假如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恳求补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间首要不同就在于“逝世补偿金”。
对此《高法定见》规则:“确认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则;如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处理将使患者所受丢失无法得到根本补偿的,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恰当进步补偿数额。”“确认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
案情:患者赵某因“左边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现:“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医治,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肿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医治,入院确诊为:“左边肾结石、左边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持续医治,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构成” 逝世
原告以为,北京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差错,并形成了患者赵某逝世的危害成果,医院应承当医疗危害补偿职责。遂以“一般医疗危害补偿”为案由申述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其间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等医疗危害补偿费共21万元,其间仅逝世补偿金就有19 万元。
立案一同,原告向法院递送“医疗差错司法判定”恳求。
法院判定:
本案审理进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恳求,托付海淀区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治疗进程进行初次判定。后因初次判定尽管确认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但不构成医疗事端,原告恳求再次判定,人民法院托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判定。再次判定确认医院治疗行为存在以下差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准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治疗护理惯例。判定定论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被告应对原告的危害成果承当非必须职责。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定,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其间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等医疗危害补偿费共11万元,其间仅逝世补偿金就有10万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定。
法令分析:
本案是一同比较典型的医疗胶葛案子,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精确适用了我国现阶段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司法解说和行政法规,也体现出“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和“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法令差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医疗危害补偿包含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指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包含不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以及不触及医疗事端争议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
本案原告的诉讼案由是“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而不是“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所以无论是法令适用、医疗判定,仍是补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补偿数额都与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案子具有很大不同。
榜首,在法令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案子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而审理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案子则要适用《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判定方面。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一概需求医疗事端技术判定,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案子则或许需求司法判定。《高法定见》清晰规则: “人民法院需求托付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的,应当托付医学会组织判定;需求托付进行其他医疗判定的,能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判定组织组织判定。”“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托付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并要求提出该恳求一方预交判定费。”
“医疗行为经判定构成医疗事端,当事人仍恳求就医疗差错进行司法判定的,不予支撑。医疗行为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当事人恳求就医疗差错进行司法判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撑。”“人民法院现已托付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并有定论的,当事人又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是否允许,应从严把握。”
本案原告恳求进行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判定,而被告医院恳求进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人民法院首要托付组织了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成果判定定论十分清晰“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被告应对原告的危害成果承当非必须职责”,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托付司法判定。
第三,在危害补偿方面。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和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最显着差异就表现在补偿项目、补偿系数和补偿数额上的不同。
1,补偿项目。医疗事端危害补偿包含11项,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包含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添加一项“逝世补偿金”。
2,补偿系数。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要考虑职责程度、原发疾病、事端等级等要素,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则要考虑过错参加度、职责程度、危害成果、因果联系、收入差异等要素。尽管依据民法准则上述一切要素都是广义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中需求考虑的法令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的确存在显着差异。为使法令法规渐进一致,《高法定见》最新规则“确认医疗危害补偿数额,应当归纳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危害成果中的职责程度、医疗危害成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联系及医疗危险情况等要素。”
3,补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差异,直接成果便是形成补偿数额的差异。本案中依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假如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恳求补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间首要不同就在于“逝世补偿金”。
对此《高法定见》规则:“确认医疗事端危害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则;如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处理将使患者所受丢失无法得到根本补偿的,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恰当进步补偿数额。”“确认一般医疗危害补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