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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前抵押必须共有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9:59
【婚前产业典当】离婚前典当有必要共有房产
离婚一审判定还未收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将一审判给她的房产典当,导致她在恳求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处理权属改变挂号。李女士将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恳求承认典当合同和典当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昨日,记者得悉,向阳法院判定支撑了李女士的诉求。
原告李女士诉称,上一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通过法院判定离婚,法院在判定中承认坐落向阳区的一处房产归其一切。此案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自己与王先生签订了典当合同,并处理了该房产的典当挂号。通过二审,法院再次承认了该房归李女士一切。此刻,王先生现已住进该房子,导致她无法入住。她在恳求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处理权属改变挂号。
李女士以为,前夫在诉讼期间私行典当房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她恳求法院承认典当合同和典当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子是他的婚前产业,处理典当时,该房的一切权是十分清晰的,不存在争议,典当行为也是合法有用的。他不同意李女士的诉求。
典当权人王先生标明,作为涉案房子的好心购买方,在所购房子未办好过户手续获得产权证,或未得到交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他不同意免除房子典当。
向阳法院以为,在李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之诉中,另一个法院经审理后现已承认,房子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产业,并判归李女士一切。在李先生上诉期间,该判定尽管未发作法律效力,但已标明该房子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未能确认。在此情况下,该房子不得典当。李先生私行将房子进行典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典当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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