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9:21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报案,照实招认自己的违法现实的行为,归于交通肇事自首,在承受判罚时会酌情减轻惩罚。下面咱们就来了解下交通肇事自首确认标准。
交通肇事自首确认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违法后自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
(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自动告知自己罪过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以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以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以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以为自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工作、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告知的违法现实与未告知的违法现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以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告知悉数违法现实,但照实告知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告知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无法区别已告知的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告知的违法数额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恰当,一般不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现实之前自动告知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详细确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自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以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根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确以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标准。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现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措施后,又告知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以为同种罪过。
四、关于建功头绪来历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通过贿买、暴力、钳制等非法手法,或许被羁押后与律师、亲朋会晤过程中违背监管规则,获取别人违法头绪并“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将自己以往查处违法职务活动中把握的,或许从负有查处违法、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别人违法头绪予以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亲朋为使违法分子“建功”,向司法机关供给别人违法头绪、帮忙抓捕违法嫌疑人的,不能确以为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
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
(1)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法将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址的;
(2)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当场指认、辨认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3)带领侦办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等等。
违法分子供给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状况,或许供给违法前、违法中把握、运用的同案犯联络方法、躲藏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确以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建功头绪的查验程序和详细确认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头绪内容详细、指向清晰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办机关出具资料,标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验并捕获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可不再等候查验成果。
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不现实,又重复供给同一头绪,且没有提出新的根据资料的,能够不再查验。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露破获的别人违法案子,假如已有审判成果,应当根据判定承认的现实确认是否查验现实;假如被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能够根据侦办机关供给的书面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查验现实。检举揭露的头绪经查确有违法发作,或许确认了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严峻建功,仅仅未能将违法嫌疑人捕获归案的,对或许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停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认;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因具有法定、裁夺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许更轻惩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严峻建功体现的确认。
七、关于自首、建功根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根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通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通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根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根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措施、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根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标准、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根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自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别,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交通肇事自首确认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违法后自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
(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自动告知自己罪过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以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以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以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以为自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工作、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告知的违法现实与未告知的违法现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以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告知悉数违法现实,但照实告知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告知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无法区别已告知的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告知的违法数额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恰当,一般不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现实之前自动告知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详细确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自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以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根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确以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标准。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现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措施后,又告知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以为同种罪过。
四、关于建功头绪来历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通过贿买、暴力、钳制等非法手法,或许被羁押后与律师、亲朋会晤过程中违背监管规则,获取别人违法头绪并“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将自己以往查处违法职务活动中把握的,或许从负有查处违法、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别人违法头绪予以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亲朋为使违法分子“建功”,向司法机关供给别人违法头绪、帮忙抓捕违法嫌疑人的,不能确以为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
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
(1)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法将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址的;
(2)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当场指认、辨认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3)带领侦办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等等。
违法分子供给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状况,或许供给违法前、违法中把握、运用的同案犯联络方法、躲藏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确以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建功头绪的查验程序和详细确认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头绪内容详细、指向清晰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办机关出具资料,标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验并捕获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可不再等候查验成果。
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不现实,又重复供给同一头绪,且没有提出新的根据资料的,能够不再查验。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露破获的别人违法案子,假如已有审判成果,应当根据判定承认的现实确认是否查验现实;假如被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能够根据侦办机关供给的书面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查验现实。检举揭露的头绪经查确有违法发作,或许确认了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严峻建功,仅仅未能将违法嫌疑人捕获归案的,对或许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停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认;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因具有法定、裁夺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许更轻惩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严峻建功体现的确认。
七、关于自首、建功根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根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通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通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根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根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措施、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根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标准、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根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自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别,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