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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是否一定要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0:36
房产证是房子产权的合法证明,关于业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房产证由房子管理部门进行挂号后签发的,房子管理部门签发房产证一定要合法,那么房产局违法颁布的房产证是否一定要吊销?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房产局违法颁布的房产证是不是一定要吊销
案情:
原告袁某兰、苏某连、苏某庆、苏某明、苏某燕。
被告**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苏某祥。
第三人广西岑溪乡村协作银行。
苏某裕和袁某兰是夫妻关系,他们婚后生育有苏某连、苏某庆、苏某明、苏某燕、苏某祥五个子女。2006年7月27日苏某裕病故。2008年4月1日,苏某祥向被告供给了私有房子一切权挂号恳求书(该恳求书占有比例、房子共有人状况和恳求人家庭首要成员部分均没有填写)、承继房子恳求表(恳求表中有何证件、承继房子原因、批阅单位定见等均没有填写)、苏某裕名下的房子证(房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号)、**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证明(证明苏某裕的逝世时刻、苏某裕与苏某祥是父子关系)以及苏某祥的身份证要求被告将苏某裕名下的房子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挂号;同日被告把苏某裕名下的房子(房子产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号)搬运挂号为苏某祥的房子(房子一切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号)。
2010年6月2日,苏某祥的妻子刘小琳以该房子作典当向第三人广西**乡村协作银行借款18万元;并处理了典当挂号。因苏某祥逾期未偿还借款,2012年8月广西**乡村协作银行向法院申述,五原告才知苏某裕名下的房子已被搬运挂号。原告于2012年10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申述,恳求承认五原告为该房子的承继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岑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定:苏某裕名下的坐落**市南环商场工商局集资楼5401号房子一套(原房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09**号,现房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号的房子)的产权一半归袁某兰一切,产权的另一半属苏某裕的遗产由袁某兰、苏某连、苏某庆、苏某明、苏某燕、苏某祥一起承继。
民事判定收效后,五原告2013年11月11日向被告提出恳求,要求将五原告列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11442号的房子的共有人,被告作出不予处理的决议。五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被告于2008年4月1日颁布给苏某祥的房子一切权证。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子挂号组织,依法享有职权对契合颁布房子产权证条件的房子颁布房子一切权证的权力。苏某祥在被告处恳求处理房搬运屋挂号时,向被告供给的承继房子恳求表中清晰写明其是该房子的承继人,被告在处理苏某裕房子产权搬运挂号时没有查清楚该套房的共有人及承继人的状况下就将苏某裕名下的房子产权搬运挂号为苏某祥的房子(房子一切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第1011***号),明显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检查责任,该行政行为属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但苏某祥已将搬运挂号后的房子典当给第三人广西**乡村协作银行,并处理了典当挂号、他项权力证书,该典当权受国家法令保护。假如吊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典当权人的合法利益形成重大损失,所以对被告将苏某裕的房子产权搬运挂号给苏某祥的行政行为不宜吊销,只能承认违法。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定:承认被告于2008年4月1日作出的将苏某裕名下的房子(房子产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09386号)搬运挂号为苏某祥的房子(房子一切权证为岑房权证城区字1011442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剖析:
该案既触及房子挂号行为的合法性又触及第三人是否好心获得的检查判别。
本案中经过审理足以认定被告在为苏某祥处理将苏某裕名下的房子搬运挂号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责任,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可是本案苏某祥已将房子典当给农合行,农合行已依法获得了房子的典当权,典当权是否适用好心获得准则和该典当权是否好心获得直接影响到本案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否吊销。
按照最高法(2011)行他字第7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其他产业共有人申述期限核算以及对典当权人是否适用好心获得准则答复》中清晰:“典当权的实现是物权改变的原因和方法之一,相同能够适用好心获得准则”。依上述答复,本案农合行的典当权适用好心获得准则。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则:“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一切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求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第二款规则:“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赔偿损失。”第三款规则,“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
从上述法令条文的规则能够看出不动产典当权的获得是否归于好心应当契合下面四个根本的条件:一是处置权人无权处置不动产;本案中苏某祥对涉案的房子并没有享有一切权的现实有收效的民事判定证明,因此他是无权处置涉案房子。二是处置人是不动产挂号簿上记载的权力人;本案中苏某祥拿去典当的房子房产证上挂号的房子一切权人只要苏某祥一人,这使农合行误信无处置权人苏某祥是不动产挂号簿上记载的权力人。三是归于好心,有偿获得典当权;所谓好心,是指典当权人在典当权设立时不知道处置人无处置权,而且对不知不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农合行在典当权设立时误信苏某祥为处置权人,且农合行这种误信是因为挂号簿上的记载所形成的,故其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一起农合行已依约向苏某祥发放了借款,属有偿获得。四是现已进行不动产典当挂号;本案农合行已获得了涉案房子的典当权证。依上述剖析,农合行获得的典当权契合好心获得的条件,足以认定为好心获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则:“被诉房子挂号行为违法,但判定吊销将给公共利益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房子已为第三人好心获得的,判定承认被诉行为违法,不吊销挂号行。”详细到本案,尽管被告为苏某祥颁布的房子产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依法应予以吊销景象,但因本案涉案房子的典当权由农合行好心获得,这就成为法院吊销判定的法定阻却事由。为保护“好心第三人”农合行的合法典当权,保护买卖安全,安稳经济秩序,本案不宜吊销搬运挂号行为,只能判定承认被诉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为第三人苏某祥颁布的房产证不能吊销。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房产局违法颁布的房产证是不是一定要吊销”问题进行的回答,房子管理部门违法颁布的房产证是否要吊销,根据实践的状况而定,假如第三人是好心获得的,不能吊销。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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