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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审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0:51

法院判定书中说:男方的生育权是根据女方现已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力。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责任使女方怀孕的权力,假如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跟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明(化名)、杨丽娟(化名)生育权胶葛一案终审判定书今日下发,宣告了这起长达5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子满意
结案。两级法院均判定索要生育权的王玉明败诉。
一纸妊娠生育确保书引出胶葛
现年47岁的王玉明系南阳市方城县某乡政府机关党工委书记,2000年2月,他与现年24岁的杨丽娟知道,并于同年4月挂号成婚。同年8月间,杨丽娟怀孕,因未在计生部分办准生证,两人洽谈去堕胎。但年纪已偏大的老公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赞同她去,如固执要去,得给其打个确保书,确保今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补偿生育权安慰金8万元。所以,杨丽娟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赞同妻在堕胎后两年内妊娠生子,如违背补偿损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2000年8月10日”的字条,随后杨丽娟作了人流手术。可是,杨丽娟尔后一向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申述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玉明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妻子实行承诺,妊娠生子,并付出侵权补偿金78500元。法院受理后即向原告王玉明下发了预交恳求补偿78500元诉讼费用告诉,但王在法庭规则的期限内未交纳。
杨丽娟辩称,她是在原告承诺给组织作业的前提下才与原告挂号成婚,婚后发现上当受骗,便外出打工至今。因与原告无结实的婚姻根底,未树立夫妻感情何谈怀孕和生儿育女?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则逼迫她生育,是对该法的误解。原告只着重自己生育的权力,却忘掉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别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法令》规则,原告要求她生育无根据。她也没有给原告立字据,即便有也是无效违法的。根据妇女权益保证法规则,她有不生育的自在,原告的诉讼恳求违法,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玉明的诉讼恳求,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适用妇女权益保证法判定惹争议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生育权是一种男女同享且需求特定男女彼此帮忙才干完成的权力,具有双向性和相对独立性。生育权的完成受着多种要素的限制,夫妻两边任何一方不生育均可造成对相对方的侵权,只要夫妻两边洽谈一致,一起行使这一权力,才干完成生育权。妇女权益保证法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本案中原告王玉明要求妻子实行生育责任,妊娠生子,但被告当庭却表明不肯生育,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因被告不予帮忙而不予支撑。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侵权补偿金78500元,因其在规则期限内未预交该项诉讼费用,视为主动抛弃,故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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