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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中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3:12
一起偷盗欺诈争夺违法中转化为掠夺的确定
在一起偷盗过程中,单个或部分人因施行暴力、要挟行为转化为掠夺罪的,其他参加偷盗者并不必定转化为掠夺罪,是否对其他参加作案的人均按掠夺罪科罪处分,需求调查各行为人之间的共谋内容,其他人对暂时发作的暴力、要挟行为的情绪等状况来详细分析判别:
(一)各行为人共谋作案时遇抓捕可选用暴力、要挟手法的景象。即各行为人事前清晰约好,在偷盗、欺诈、争夺过程中,如遇到抓捕、将采纳暴力、要挟手法予以抵抗;或许各行为人事前虽无清晰约好,但均明知有人携带了匕首、砍刀、棍棒等违法东西,做好了两手预备,各人对遇到抓捕时将采纳暴力、要挟手法抵抗的可能性均心知肚明。在此种状况下,各行为人事前在片面上现已达到一起知道,如遇他人抓捕或被害人抵挡,将互相帮助或联手反击。故当实践发作某人为抵抗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景象时,则一切参加作案的人均转化为掠夺罪。这是典型的一起转化违法。
(二)事前没有预谋选用暴力、要挟手法,单个行为人在违法过程中采纳暴力、要挟手法,其他行为人在过后才得悉,不宜确定为掠夺罪的共犯。首要理由是:单个行为人在未与其他人事前约好的状况下,暂时决议采纳暴力、要挟手法,而其他人其时并不知情,该行为人实践上归于行为过限,不能确定契合其他人的毅力。即便把其他人过后参加分赃理解为对单个过限行为的追认,但其他人客观上并没有参加施行过限行为,其过后追认与损害成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对其按共犯处理,则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起的科罪准则,归于客观归责。
(三)各行为人事前仅约好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违法,未约好遇抓捕是否抵挡,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单个人采纳了暴力、要挟手法的景象。对此,需求依据其他人在发现有人采纳暴力、钳制手法时的体现来确定。假如其他人发现有人采纳暴力、要挟手法抵抗抓捕后,均当场施行暴力、要挟行为的,则其他人也均转化为掠夺罪。
假如其他人没有参加施行暴力、要挟行为时,有必要进一步区别以下三种景象来判别:
1、其他人发现各他人采纳暴力、要挟抗手法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持续参加偷盗、欺诈或争夺的,虽然其他人并没有施行暴力、要挟行为,但其行为标明其原有的偷盗犯意现已发作了改动,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掠夺犯意,在此种景象下持续在现场施行违法的人均应一体转化为掠夺罪。
2、其他人在发现单个人采纳暴力、要挟手法后,当场清晰作出对立的意思标明或阻挠过限行为发作损害成果。这种状况下,应当确定采纳暴力、要挟手法的人归于实施过限,对其他对立或阻挠者不该该以掠夺罪的一起违法论处。
3、其他人发现各他人采纳了暴力、要挟手法抵抗抓捕后,未予阻止便逃离现场的,标明其他人片面上对各他人的过限行为并未给予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施过限行为人亦未发生精力支撑或鼓舞,故对逃离现场的人仍应以从前的偷盗、欺诈、争夺罪科罪处分,而不能确定为转化型掠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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