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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23
对《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的两点疑问?刚刚出台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在许多方面是对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内容进行了解说,并真实意义上清晰了劳作争议的受理规模。但一起又在两个方面存在严重的法令疑问,乃至于会呈现危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清晰,然后到达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意图。榜首疑问:《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第三十二条:裁定委员会受理案子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矩第十三条规矩外,应当吊销案子,并自决议吊销案子后五日内,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一条的规矩书面通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案子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吊销案子。笔者以为这一规矩十分具有新颖性,但这种新颖性又存在两大问题:一、吊销的案子归于什么性质?从《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内容看,很清晰是归于不应当受理的案子,但这种不受理案子在以往是依照驳回裁定恳求进行处理。现在按吊销案子进行处理,一方面纠正裁定委员会受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它的定性却又是不清晰的。二、关于裁定委员会吊销的案子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述,这一点在相关的法令、法规中均没有清晰的规矩,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类案子也是不清晰的。在这种状况下《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作出这一新颖性结论,一旦法院以没有法令依据为由不予受理的话,本质大将对立和胶葛引导到用人单位,乃至所以下达了吊销案子的裁定委员会。第二疑问:《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第三十八条:请求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未经裁定庭赞同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回裁定请求处理,请求人从头请求裁定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众所周知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在一般状况下,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定程度上也决议了法院判定书的走向。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让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的话,是否能够选用这一规矩,在开庭当日以洽谈为由(或许采纳其它不合法的手法约束劳作者的人身自由)成心让劳作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后导致案子按撤诉进行处理,而劳作者再次请求裁定而得不到再次受理的结局。之后劳作者向法院申述,如审理案子的审判人员对劳作法规不熟悉的话,必定在必定程度上作出对劳作者晦气的判定。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都不愿意在裁定阶段按结局判定了断劳作争议。这一规矩的拟定,在必定程度上会迫使用人单位采纳全部手法成心让劳作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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