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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事项的决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7:3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事项的抉择权是指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则了清算组的职权、责任,清算组是从事公司清算业务的法定临时性执行组织。清算组替代公司董事会,在清算期间对内处理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和监督组织,其位置不变,但其职权规模受到限制,仅为公司清算规模之内。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则,股东会“对公司兼并、分立、改变公司方式、闭幕和清算等事项作出抉择”,股东会据此行使对公司清算事项的抉择权,但实践中简单产生误解。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则的清算为法定清算而排除了恣意清算,因而公司清算与否、清算组怎么组成、清算组职权责任、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结果均由法令明确规则,股东会无权对上列法定清算事项进行表决,只能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则行使对清算计划和清算陈述的抉择权,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封闭后进行清算的景象下,股东会的该项权力转由有关主管机关行使;股东会也不能行使清算规模外的权力,如行使兼并决定权。
需求指出的是,在公司清算中,清算组担任拟定清算计划,董事会无此权力,股东会也无权拟定清算计划,更不能托言行使对清算事项的抉择权而行使归于清算组的上列责任,以股东会的约好(抉择)对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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