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强制办法
第六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能够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决议拘捕。
合议庭或许独任审判员以为应当对被告人采纳、吊销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报请院长同意。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依据案子状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能够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实行,实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三)应当拘捕的被告人,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自己宣告,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议书或许监视居住决议书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被拘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请求取保候审应当采纳书面方式。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且提出了确保人或许交纳了确保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六十六条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其供给一至二名确保人:
(一)无力交纳确保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许具有其他不宜收取确保金景象的。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检查确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契合确保人条件的,应当奉告他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并由他出具确保书。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依据案子状况,能够责令其交纳确保金。确保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述指控违法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认罪、悔罪体现等要素,决议应当收取的确保金数额。确保金数额最低不能少于2000元人民币。确保金的最高限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规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六十九条 确保金应当交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七十条 确保人确保与确保金确保对同一被告人不能一起运用。
第七十一条
依据案子现实,以为现已构成违法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假如确保人与该被告人勾结,帮忙其逃匿以及明知躲藏地址而回绝向司法机关供给该地址的,对确保人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窝藏罪追查刑事职责。
具有前款景象的,假如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确保人还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应当以其确保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奉告其在此期间有必要恪守的规则。对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违背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依法没收
的确保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七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依法没收确保金后,仍决议采纳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接连核算。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告后及时将取保候审决议书、取保候审实行告诉书或许监视居住决议书、监视居住实行告诉书,送达担任实行的公安机关。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该案申述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关于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子,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人民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不得重复运用。
第七十六条 对确保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越20000元人民币。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存在,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风险,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决议依法拘捕。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拘捕决议后,应当将拘捕决议书送交公安机关实行。将被告人拘捕到案后,除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许其所在单位;无法告诉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七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的人,审判人员有必要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假如发现不应当拘捕的,应当报经院长同意后,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当即开释。当即开释的,应当发给开释证明。
第八十条 对现已拘捕的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办法: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办法,决议拘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则不拘捕或许发作社会风险的;
(二)具有本解说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而未予拘捕的被告人,疾病康复或许哺乳期已满的。
决议改变强制办法,予以拘捕的,应当向被告人宣告,并告诉确保人及担任实行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拘押的被告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的,应当将改变强制办法决议书或许开释告诉书送交公安机关实行。
强制办法
第六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能够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决议拘捕。
合议庭或许独任审判员以为应当对被告人采纳、吊销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报请院长同意。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依据案子状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能够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实行,实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三)应当拘捕的被告人,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自己宣告,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议书或许监视居住决议书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被拘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请求取保候审应当采纳书面方式。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且提出了确保人或许交纳了确保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六十六条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其供给一至二名确保人:
(一)无力交纳确保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许具有其他不宜收取确保金景象的。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检查确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契合确保人条件的,应当奉告他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并由他出具确保书。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依据案子状况,能够责令其交纳确保金。确保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申述指控违法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认罪、悔罪体现等要素,决议应当收取的确保金数额。确保金数额最低不能少于2000元人民币。确保金的最高限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规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六十九条 确保金应当交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七十条 确保人确保与确保金确保对同一被告人不能一起运用。
第七十一条
依据案子现实,以为现已构成违法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假如确保人与该被告人勾结,帮忙其逃匿以及明知躲藏地址而回绝向司法机关供给该地址的,对确保人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则以窝藏罪追查刑事职责。
具有前款景象的,假如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确保人还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应当以其确保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奉告其在此期间有必要恪守的规则。对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违背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依法没收
的确保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七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依法没收确保金后,仍决议采纳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接连核算。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告后及时将取保候审决议书、取保候审实行告诉书或许监视居住决议书、监视居住实行告诉书,送达担任实行的公安机关。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该案申述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关于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子,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处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人民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不得重复运用。
第七十六条 对确保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越20000元人民币。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存在,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风险,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决议依法拘捕。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拘捕决议后,应当将拘捕决议书送交公安机关实行。将被告人拘捕到案后,除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许其所在单位;无法告诉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七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的人,审判人员有必要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假如发现不应当拘捕的,应当报经院长同意后,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当即开释。当即开释的,应当发给开释证明。
第八十条 对现已拘捕的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办法: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办法,决议拘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因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则不拘捕或许发作社会风险的;
(二)具有本解说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而未予拘捕的被告人,疾病康复或许哺乳期已满的。
决议改变强制办法,予以拘捕的,应当向被告人宣告,并告诉确保人及担任实行的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拘押的被告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的,应当将改变强制办法决议书或许开释告诉书送交公安机关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