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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1:08
在被人劫持的过程中还或许会有生命危险,也或许会遭到暴力对待,许多被劫持者就出来后,身体上也形成了重伤,呈现了许多问题。犯罪嫌疑人在劫持中导致被劫持重伤的,在科罪上将会更为严峻。那么,劫持后致人重伤怎么科罪?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行为人在施行劫持过程中,只需形成被劫持人逝世的,不管行为人片面上是出于成心仍是过错,也不管客观上选用何种手法,都只以劫持罪一罪科罪处分,而不再另行科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关于“劫持过程中以特别残暴手法致被劫持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景象怎么科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则,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评论。
(1)以劫持罪一罪科罪处分
持该观念的论者以为,依立法精力,对这种状况天然也应定劫持罪一罪,而不用另行定成心损伤罪。 关于“劫持过程中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景象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以为,根据国际公认的死刑装备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略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峻的成心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则,只要“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的景象才干适用死刑,阐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挑选的。据此,在劫持过程中致被劫持人重伤的,应仅定劫持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量刑起伏内判处惩罚。
(2)以劫持罪和成心损伤罪论处,施行数罪并罚
持该观念的论者以为,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成心损伤被劫持人未致人逝世的景象作出规则,也没有扫除以劫持罪和成心损伤罪施行数罪并罚的或许。行为人劫持被害人后,以损伤的片面成心,对被害人又施行了成心损伤的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冒犯劫持罪的一起又冒犯了成心损伤罪,应施行数罪并罚。
(3)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持该观念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劫持过程中以特别残暴手法致被劫持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应建立成心损伤罪并适用死刑规则进行处分。理由是:未致人逝世的劫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成心损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假如将“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容纳在劫持罪中而适用劫持罪的惩罚,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假如以劫持罪和成心损伤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呈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点评的问题。劫持过程中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残疾归于幻想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劫持罪,又构成了成心损伤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准则进行处分。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和“择一重罪处分”的准则,应建立成心损伤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则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成心损伤行为所发作的阶段视状况而论
该种观念以为,成心损伤被劫持人致其逝世的,在劫持罪加剧构成的点评范围内,归于“致使被劫持人逝世的”景象,仅定劫持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成心损伤罪的问题。关于成心损伤被劫持人而未致死的状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扫除以成心损伤罪论处或施行数罪并罚的或许性。行为人在劫持过程中的成心损伤行为在不同的阶段施行时,其独立性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关于成心损伤被劫持人而未致其逝世的景象,应当结合成心损伤行为所发作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假如行为人的损伤行为是为了操控被劫持人而施行的,仅以劫持罪一罪论处;假如该损伤行为是发作在现已操控了被劫持人而施行的,则应以劫持罪和成心损伤罪论处,施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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