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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0:32
在一些行政胶葛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事情的原因,必要时会进行行政听证,期望广阔知情市民能供给有利的依据,行政听证程序在法令上有相关的规则,那么,行政处分的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子现实、公平合理地施行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经过揭露举办由有关好坏关系人参与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履行机构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安排听证。
虽然行政处分决议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令含义,但也不能否定听证程序有时的确也会阻碍行政效率的进步,不能要求一切的行政处分决议都要经过听证才干作出。因而,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依据规则,行政处分决议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只限于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其它安排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发生适当的影响,因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分决议,能够保证行政处分决议合法性的正确率,防止违法的行政处分决议对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的合法权力的损害。可是,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决议,依然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履行。
(2)在行政机关奉告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分进行听证的决议权在于受处分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奉告受处分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后,由受处分的当事人依据自已的状况决议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办听证。对受处分的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安排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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