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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0:10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5条纳贿罪
纳贿罪是指 国家作业人员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纳贿罪侵略了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资产一切权。纳贿罪严峻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功能施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名誉,一起也侵略了必定的产业联络。纳贿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 杂乱客体 。首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处理活动; 非有必要客体是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 违法目标 是资产。但不该狭窄地了解为现金、详细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产业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能够当即完结,也能够在将来完结。因而,作为纳贿罪违法目标的资产,有必要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状存在的全部资产。包含:钱银、有价证券、产品等,别的,对纳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能够是该资产的价值,也能够是该资产的运用价值。所以,纳贿罪中的贿赂:资产,从必定含义上说,归于产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具有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向别人讨取资产,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运用职务之便是纳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运用职务之便能够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必定行为的资历,是权利的特别体现方法。详细是指运用自己职务规模内的权利,也即运用自己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业务的权利。运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而收受别人资产,是典型的纳贿行为。在 司法实践 中,很多纳贿罪是运用职权的便当条件构成的。例如,担任掌管物资调拨、分配、出售、收购的人,运用其调拨权、分配权、出售收购权,满意纳贿人的希望,而收受资产。
(2)运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运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即不是直接运用职权,而是运用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存不合法收受资产的行为。实践中,运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当,首要有以下三种状况:一是亲属联络,二是私人联络,三是职务联络。至于前两种状况,运用的首要是血缘与爱情的联络,与自己职务无关。关于单纯运用亲朋联络,为请托人就事,从中收受资产的,不该以纳贿论处。在第三种状况下,则与自己职务有必定相关。纳贿人运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纳贿,有必要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运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有必要以自己的职务为根底或许运用了与自己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络的身份便当。其二,是纳贿人从中 斡旋 使别人取得利益。依据司法实践,运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一般发作在职务上存在限制或许彼此影响联络的场合。
从纳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详细体现方法:
(1)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向别人讨取资产。索贿是纳贿人以揭露或暗示的办法,主意向纳贿人讨取贿赂,有的乃至是公开以挟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纳贿。鉴于索贿状况杰出,片面恶性更严峻,情节更恶劣, 社会损害性 相关于收纳贿赂更为严峻。因而,本法清晰规则,索贿的从重处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
(2)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贿赂而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收纳贿赂,一般是纳贿人以各种方法自动进行收购腐蚀,纳贿人一般是被迫承受别人资产或许是承受别人许诺给予资产,而为纳贿人获取利益。
传统观念以为,为别人获取利益是纳贿罪的客观要件,假如国家作业人员收受资产但事实上并没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则不建立纳贿罪。一起以为,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现已完结,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施行〈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酌回答》也指出: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才干构成纳贿罪。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结,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据此,为别人获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践上使别人取得了利益。咱们将这种观念称为旧客观说。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纳贿罪的本质不相契合,与确定纳贿既遂的规范不相契合,与 罪刑相适应准则 不相契合,所以有人提出,为别人获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片面要件(片面要件说)。但这种观念对刑法规则进行了歪曲解说,也简单不当地缩小纳贿罪的处分规模。因而,咱们以为,为别人获取利益仍然是纳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国家作业人员在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之前或许之后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就在客观上构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好,一起使人们发作以下知道: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行为是能够收购的,只需给予资产,就能够使国家作业人员为自己获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行收购性遭到了侵略。这样了解,也契合刑法的规则: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契合刑法将其规则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别人获取利益只需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获取利益的实践行为与 成果 ;为别人获取利益仅仅一种许诺,故只需收受了资产便是纳贿既遂,而不是待实践上为别人获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能够是明示的,也能够是暗示的。当别人自动纳贿并提出为其获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作业人员虽没清晰答复处理,但只需不予回绝,就应当以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能够直接对纳贿人许诺,也能够经过第三者对纳贿人许诺。许诺既能够是实在的,也能够是虚伪的。虚伪许诺,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职权或许职务条件,在别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计划为别人获取利益,却又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但虚伪许诺构成纳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资产后作虚伪许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有相关;其二,由于许诺而在客观上构成了为别人获取利益的约好。
纳贿行为所讨取、收受的是资产,该资产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合理酬劳的利益。贿赂与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具有相关性,职务是国家作业人员依据其位置应当作为公事处理的全部业务,其规模由法则、法则或职务的内容决议。职务行为既或许是作为,也或许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相关性,是指由于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或许向别人讨取贿赂,别人才向其供给贿赂。不仅如此,贿赂仍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合理酬劳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联络。即贿赂是对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合理酬劳。不合理酬劳不要求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合理的,而是指国家作业人员施行职务行为时不该当讨取或许收受利益却讨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有必要是一种能够满意人的某种需求的利益。
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资产,资产是指具有价值的能够处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产业性利益。能够搬运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归于资产自不待言,但产业性利益也应包含在内。由于产业性利益能够经过金钱评价,并且许多产业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 经济价值 ,没有理由将产业性利益扫除在资产之外。纳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买卖,将能够搬运占有与运用的产业性利益解说为资产,完全契合纳贿罪的本质。至于非产业性利益,则不归于资产。尽管从纳贿罪的本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或许包含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向施行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 刑事方针 ,这就决议了要将纳贿的确定控制在恰当的规模内。将非产业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展了纳贿罪的处分规模。因而,在现在还不适宜将非产业性利益作为贿赂。
依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构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 特别主体 ,即国家作业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包含当然的国家作业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拟定的国家作业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则从事公事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论处的规则。这种发作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纳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纳贿。本款所称违背国家规则是指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则和决议,国务院拟定的 行政法规 和行政办法、发布的决议和指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制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则。前者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 》,后者如 国务院办公厅 1986年6月5日宣布的《关于禁止在社会 经济活动 中牟取不合法利益的告诉》。其首要内容包含:在经济交往、产品买卖中,假如需求给买方优惠,能够采纳明示方法给对方价格扣头,不能采纳回扣或许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法,运营者给予对方扣头的,有必要照实入帐。所谓扣头,即产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运营者在出售产品时,以明示并照实入帐的方法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含付出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必定份额予以交还的方法。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依据合同约好的金额和付出方法,在依法建立的反映其出产运营活动或许行政事业运营收入的财政帐上按照 财政会计制度 规则清晰照实记载。回扣是指运营者出售产品在帐外私自以现金、什物或许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许个人的必定份额的产品价款。所谓帐外私自,是指未在依法建立的反映其出产运营活动或许行政事业经费出入的财政帐上按照资产会计制度规则清晰照实记载,包含不记入财政帐、转入其他财政帐或许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背国家规则付出给有关公事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钱、信息费、参谋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依据这些规则,收受回扣或许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应以纳贿论处。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由成心构成,只需行为人是出于成心所施行的纳贿违法行为才构成纳贿罪,过错行为不构本钱罪。假如国家作业人员为别人投机益,而无纳贿意图,后者以酬报名义将资产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纳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奇妙方法掩盖其实在的 违法意图 ,因而有必要深化地加以分析判别。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投机益,收受资产,只标志性地付少量现金,实践上是掩盖纳贿行为的一种手法,对之应当以纳贿论处。关于这种案子纳贿金额的核算,应当以纳贿人购买物品实践付出的金额扣除纳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核算。
违法的确定
离(退)休国家作业人员纳贿案子的确定
本法第388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因而,这一规则包含了离(退)休国家作业人员能够成为纳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位置的构成,一般是职权孕育的成果,两者彼此依存;二是位置构成,往往与行为人具有职权时刻的长短、凹凸成正比;三是在一般状况下,职位的丢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位置便当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作业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丢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构成的位置便当条件,不会立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纳贿罪主体供给了或许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子时,要严峻把握、 留意 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只需 运用 自己原有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经过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的行为,才干以纳贿罪论处。因而,已离(退)休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纳贿罪的纳贿行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运用了自己原有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
(2)这种便当条件, 有必要 是 经过 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详细完结的。这种便当条件与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的便当条件,是彼此容纳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合理的,仍是不合理的,以及是否真实获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纳贿行为的建立。
(4)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其间,所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的价值或运用价值,有必要到达5千元起点。至于自己从中讨取或不合法收遭到的资产,是否真实归自己一切了,并不影响纳贿行为的建立。
2、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管何种原因纳贿未遂,均不宜追查离(退)休人员的纳贿 职责 ;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 行为 ,则不管何种原因纳贿未遂,也应追查离(退)休人员的纳贿职责。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彼此约好的资产。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好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好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资产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纳贿罪。可是,假如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而而给予数额较大资产的,则不由于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纳贿罪。
5.关于离、退休人员被从头聘任,并依法从事公事中而为的纳贿行为,应按纳贿罪论处。
6.关于在职时纳贿,而离任后为请托人投机,或许在职时为请托人投机,而离任后讨取、承受资产的,应按纳贿罪论处。
国家作业人员任职前纳贿条件的确定
依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则,纳贿罪的主体有必要是国家作业人员。因而,关于国家作业人员取得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纳贿行为,要严峻把握。详细来说:
1、要严峻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边界。即要以行为人受聘任、托付或被录用之日起为规范差异。即行为人受聘任、托付或被录用之日曾经而为的纳贿行为,归于任职前的纳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任、托付或被录用之日(包含当日)今后而为的纳贿行为,归于任职后的纳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查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纳贿行为,要严峻把握,差异对待。关键是看纳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涵的联络。假如存在,则应确定为纳贿罪;假如不存在,则不宜按纳贿罪论处。详细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 许诺 ,但行为人收纳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施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纳贿罪,但能够构成 敲诈勒索罪 或诈骗罪;可是,假如行为人收纳贿赂后,在任职后施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获取其欲获取的利益,则应以纳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 许诺 ,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许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获取其欲获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获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纳贿罪的建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许诺,行为人任职后应自动施行许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获取的利益完结的,亦不影响行为人纳贿罪的建立。
国家作业人员亲属纳贿案子的确定
依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则,纳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作业人员。可是,在特别状况下,国家作业人员的亲属,能够成为纳贿罪的共犯,而不管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
立法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则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 行政处理作业 ,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则从事公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处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处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处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处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处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运用职务上的便得,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婪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纳贿罪的规则。现予布告。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婪贿赂违法案子
(三)纳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职务规模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业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
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才干构成纳贿罪。可是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结,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国有金融机构作业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事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 纳贿行为 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构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四、附则
(二)本规则中有关 违法数额 “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已到达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三)本规则中的“ 直接经济丢失 ”,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络而构成的 产业 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丢失,包含失掉的在正常状况下或许获法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的处理活动或许拯救所构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则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指获取据违背法则、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 规章 规则的利益,以及获取违背法则、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协助或许便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施行(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的回答》(1989.11.6法〔研〕发〔1989〕35号)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纳贿罪的 主体 问题
《补充规则》第四条规则的 纳贿罪主体 ,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 组织作业 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以外的按照法则从事公事或许受托付从事公事的人员。
(二)关于纳贿罪中“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怎么了解的问题。纳贿罪中“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职权或许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职权”是指自己职务规模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尽管不是直接运用职权,但运用了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国家作业人员不是直接运用自己职权,而是运用自己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应以纳贿论处。关于单纯运用亲朋联络,为请托人就事,从中收受资产的,不该以纳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自己原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以纳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纳贿罪的行为怎么把握的问题依据《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则,确定纳贿罪的行为应当把握:
l.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才干构成纳贿罪。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结,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冲击骗得出口退税严峻惩治金融和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告诉》(1996.2.17法发〔1996〕5号)四、有关国家机关作业人员 玩忽职守 的刑责留意 要留意依法追查税务、海关、 银行作业 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玩忽职守违法的 刑事职责 。对上述人员与其他 违法分子 内外勾通或参加金融、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分。其间有贪婪、纳贿的,要 数罪并罚 ,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则的告诉》(1996.6.26法发[1996]21号)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其时审判作业实践,现对审理贪婪、纳贿、挪用公款案子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则:
一、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违法情节 较轻,能自动率直,活跃退赃,确有悔改体现的,能够适用缓刑。
二、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依据案子详细状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较轻,活跃退赃的,且在严峻出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效果,有特别需求,或许有其他特别状况的,能够适用缓刑,但有必要从严把握。
三、对下列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违法行为使国家、团体和 人民利益 遭受严峻丢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体现的;
(三) 违法动机 、手法等情节恶劣,或许将赃物用于投机倒把、私运、赌博等不合法活动的;
(四)归于 一起违法 中情节严峻的主犯,或许犯稀有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六)违法触及的资产归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金钱和物资,情节严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资产行为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作业人员在职时为别人投机,离退休后收受资产是否构成纳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前约好,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资产,构成违法的,以纳贿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定见 (法发〔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纳贿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详细适用法则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定见:
一、关于以买卖方法收纳贿赂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以下列买卖方法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
(1)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子、轿车等物品的;
(2)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子、轿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买卖方法不合法收受请托人资产的。
纳贿数额按照买卖时当地商场价格与实践付出价格的差额核算。
前款所列商场价格包含产品运营者事前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依据产品运营者事前设定的各种优惠买卖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产品的,不归于纳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供给的干股的,以纳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挂号,或许相关依据证明股份发作了实践转让的,纳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核算,所分盈利按纳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践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践获利数额应当确定为纳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 协作出资 名义收纳贿赂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协作”开办公司或许进行其他“协作”出资的,以纳贿论处。纳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作业人员的出资额。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以协作开办公司或许其他协作出资的名义获取“赢利”,没有实践出资和参加处理、运营的,以纳贿论处。
四.关于以托付请托人出资证券、期货或许其他托付理财的名义收纳贿赂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以托付请托人出资证券、期货或许其他托付理财的名义,未实践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许尽管实践出资,但获取“收益”显着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纳贿论处。纳贿数额,前一景象,以“收益”额核算;后一景象,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核算。
五、关于以赌博方法收纳贿赂的确定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则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经过赌博方法收受请托人资产的,构成纳贿。
实践中应留意差异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边界。详细确守时,首要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判别:(1)赌博的布景、场合、时刻、次数;(2)赌资来历;(3)其他赌博参加者有无事前通谋;(4)输赢钱物的详细状况和金额巨细。
六.关于特定联络人“挂名”收取薪酬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要求或许承受请托人以给特定联络人组织作业为名,使特定联络人不实践作业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纳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联络人收纳贿赂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定见所列方法,将有关资产给予特定联络人的,以纳贿论处。
特定联络人与国家作业人员通谋,一起施行前款行为的,对特定联络人以纳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联络人以外的其别人与国家作业人员通谋,由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资产后两边一起占有的,以纳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纳贿赂物品未处理权属改变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子、轿车等物品,未改变权属挂号或许借用别人名义处理权属改变挂号的,不影响纳贿的确定。
确定以房子、轿车等物品为目标的纳贿,应留意与借用的差异。详细确守时,除两边奉告或许书面协议之外,首要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判别:(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践运用;(3)借用时刻的长短;(4)有无偿还的条件;(5)有无偿还的意思表明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资产后交还或许上交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交还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
国家作业人员纳贿后,因本身或许与其纳贿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为粉饰违法而交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确定纳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投机,离任后收受资产问题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之前或许之后,约好在其离任后收受请托人资产,并在离任后收受的,以纳贿论处。
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离任前后接连收受请托人资产的,离任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纳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联络人”的规模
本定见所称“特定联络人”,是指与国家作业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一起利益联络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遵从 宽严相济刑事方针 的问题
按照本定见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要依据刑法关于纳贿罪的有关规则和纳贿罪权钱买卖的本质特征,精确差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惩办少量,教育大都。在从严惩办纳贿违法的一起,关于具有自首、建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阐明
本罪的违法主体只能是国家作业人员
这一点同于贪婪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关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问题在修订后《 刑法 》发布后没有作出新的司法解说前,可参阅“两高”《关于施行(关于严惩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则。 留意
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才干构成纳贿罪。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是否完结,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1988年《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
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论处。这便是人们一般所说的“经济纳贿”、现《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作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纳贿行为追查刑事职责时,要留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差异回扣与佣钱、扣头、奖金的不同,在正确确定“违背国家规则”的问题。在施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留意差异纳贿罪与非罪的边界,包含纳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边界,纳贿行为与取得合理酬劳行为的边界,纳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边界,纳贿罪与一般纳贿行为的边界,尽量防止错案的发作。
关于“预定纳贿”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事前约好今后收受资产仍以纳贿科罪的规则,现已清晰,可依此施行。
关于一起纳贿的确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规则:依据刑法关于一起违法的规则,非国家作业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伙同纳贿的,应当以纳贿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职责。非国家作业人员是否构成纳贿罪共犯,取决于两边有无一起纳贿的成心和行为,国家作业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作业人员代为传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资产并奉告该国家作业人员。或许国家作业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别人资产,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运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对该国家作业人员应确定为纳贿罪,其近亲属以纳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别人与国家作业人员通谋,由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资产后两边一起占有的,构成纳贿罪共犯,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并指定别人将资产送给其别人。构成违法的,应以纳贿罪科罪处分。
混合主体能否构成一起纳贿罪
所谓混合主体违法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一起违法。在身份犯比如 纳贿罪 、挪用公款罪等违法中,主体有必要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作业人员,那么非国家作业人员例如国家作业人员的家族所施行的行为能否构成纳贿罪呢?回忆我国现有法则规则,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公布了《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其间明文规则:“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伙同纳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其时的法则规则,非国家作业人员明显能够成为纳贿罪的共犯。可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一起贪婪行为有所规则,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纳贿问题没有触及。依据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施行今后怎么确定混合主体的一起纳贿行为发作了模糊知道。笔者以为:按照一起违法的理论以及遵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联络,非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国家作业人员伙同纳贿的行为仍能够构成一起纳贿罪。
详细分析如下:
1.一起违法只需求一起违法主体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施行一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含义上的因果联络即可。对照纳贿罪,归于成心违法类型,只需混合主体的纳贿行为契合以上条件就完全能够确定为一起纳贿罪。
2.不能以法则没有明文规则为由否定混合主体一起纳贿罪的存在。由于尽管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清晰对该种行为作出定性,可是应适用总则中一起违法的基本理论予以确定。这样操作正是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联络,即有特别规则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则,不然能够适用总则的一般原理。别的依据刑法的基本理论,非身份犯不行能独自施行身份违法,但能够与特定身份者一起完结此类违法行为。因而,非国家作业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的混合主体能够成为一起纳贿罪的主体方法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斡旋纳贿的规则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作业人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他与该国家作业人员联络密切的人,经过该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许运用该国家作业人员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离任的国家作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联络密切的人,运用该离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施行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纳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则的告诉>》的规则:
一、国家作业人员纳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违法情节较轻,能自动率直,活跃退赃,确有悔改体现的,能够适用缓刑。
二、国家作业人员纳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作业人员纳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依据案子详细状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较轻,活跃退赃的,且在严峻出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效果,有特别需求,或许有其他特别状况的,能够适用缓刑,但有必要从严把握。
三、对下列纳贿违法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违法行为使国家、团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体现的;
(三)日罪动机、手法等情节恶劣,或许将赃物用于投机倒把、私运、赌博等不合法活动的;
(四)归于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或许犯稀有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六)违法触及的资产归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金钱和物资,情节严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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