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4:21根据我国现行法令规则,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联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当原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职责,不能发生当事人|来历|考试|大|所预期的法令结果。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也不破例,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一般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不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一般无效合同杂乱。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缔结后没有实施前被承认无效的结果。没有实施前被承认无效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两边当事人均不得再持续实施。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依照缔约过失来承当职责,由有差错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丢失,两边均有差错的,依照差错巨细承当相应的职责。别的,危害现实的举证职责在受危害一方,假如受危害一方对其丢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清晰,其要求差错方承当补偿职责的恳求法院不能支撑。而有差错一方除了自行承当给自己形成的违法结果外,还要承当无差错方的实践丢失。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已开端实施但没有实施结束被承认无效的结果。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实施结束就被承认无效的景象,笔者以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实施恢复原状或两边返还,应区别不同的状况处理。榜首种状况,已完结部分工程质量低质,无法弥补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应依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现已完结部分工程应撤除,建造方付出的工程款应返还。第二种状况,工程质量彻底合格,也未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方案,则已完结的建造工程归建造方一切,承包方所付出的劳作由建造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依照合同约好的工程价款份额折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0条第1款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免除后,现已完结的建造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说的规则正是为了防止教条,削减不必要的丢失和糟蹋。第三种状况是补偿丢失,假如因建造方差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造方对自己的丢失自傲,一起应该补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付出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践开销费用;假如是承包方存在差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丢失自傲,一起要补偿建造方材料费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两边都有差错的,按差错巨细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已实施结束后被承认无效的结果。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处理。榜首,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施结束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建造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好付出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查两边的其它相应法令职责。第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实施结束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要分两种状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修理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建造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好付出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当相应的修理职责,或自己修理,或担负建造方修理费。二是修理后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建造方不付出施工方工程款,对此丢失由承包方自行承当。一起依照两边的差错及差错巨细对其它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这儿的其它丢失包含签定、实施合同和合同被承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撤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